03.03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下來後,被告人一定要上訴嗎?

尤里烏斯2018


問題意見

被告人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可以決定上訴,也可以不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我國實行兩審終審的司法審判制度,刑事案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予以審判。

上訴權作為一項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在我國,上訴權基本沒有限制,被告人甚至可以“無理由”上訴。但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表示服判,就不會上訴,上訴不是必須的。上訴權不是一項強制性的權利。

問題簡析

受制於有限的訴訟資源,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以後啟動二審程序(複審程序)。二審程序是指初審(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享有啟動程序的訴訟主體的審判請求,審判初審(一審)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判或者其他決定的程序,在我國,也是終審程序。

上訴自由原則,鑑於案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特別是是裁判於其利益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一審裁判宣告後自動放棄了上訴,這雖然不排除一審有公正之處,但只要當事人不是被迫放棄,就說明公正目標已經基本實現,法律允許當事人享有自由行使上訴權的權利!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等。

拋磚引玉。


吳竹兵律師


不。是否上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上訴是權利不是義務,是否上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確有冤情,我認為應該毫不猶豫的上訴。為何?雖然上訴上訴不僅僅能幫助查明案情,還能今後的申訴工作準備更多的空間。

因為,即便上訴結果依然不理想,比如二審依然維持原判,被告人還是不服,他未來申訴的對象法院首先就是二審法院,如果該申訴請求被駁回,申訴人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申訴。

但是,而如果最開始沒有上訴,那生效的就是一審判決,以後申訴的第一對象就是一審法院,即便被駁回,再審提出申訴請求的法院就是上級法院。

這樣做的壞處就是申訴對象和一審法院重合,從現實角度而言,要一審法院否定自己法院其他法官的判決很難,連審查立案都很難。

特別是一些沒收了鉅額財產的案件,很多被告人坐完牢出來後申訴,很多就是為了財產問題申訴。這種案件涉及財產執行問題,審判級別越低,受到地方各種力量影響的可能性就大。及時上訴,為今後申訴提高審判級別留下空間。比如一審法院是某市某區法院,上訴的話就是某市中院。今後的申訴對象就是某市中院,如果中院駁回申訴請求,還可以向中院的上級法院也就是省高院申訴。但如果沒有上訴,將來申訴就是先向一審某區法院,被駁回後向某市中院申請。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他如果認為判決不公,當然可以行使上訴權利,在二審中糾正正義。

那麼,如果一審判決合法合理、量刑適當,被告人有上訴的必要嗎?這種情況下雖然二審也不可能會減輕量刑,但從某個角度考慮的話還是可以上訴的。

一審判決以後如果不上訴,那麼10天上訴期經過以後就判決生效,被告人就從未決犯變成已決犯,需要被正式移送監獄執行刑罰。如果上訴的話,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又是一兩個月的時間,被告人仍然是未決犯,暫時還是關在看守所內。也就是說,如果上訴則會多幾個月時間關在看守所內,而看守所內不用勞改,生活相對輕鬆一些。

另外,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上訴不加刑”,因此,即使上訴也沒有被加重判刑的風險。況且,在看守所內羈押時間,將來判決生效以後也能折抵刑期。所以,如果想在看守所內多待一段時間,那麼就可以選擇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冰焰


這要看你上訴的目的是什麼。

一、為了避免送監獄服刑,有的人會上訴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毒品的案件,這位仁兄被認定販賣冰毒數量好像是3克多一點,一審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六個月,判決下來時,剩餘的執行刑罰還有五個多月。

這位仁兄是本地人,不想被送往監獄服刑,希望在看守所呆完這五個多月。

怎麼辦呢?

他的方法就是上訴,等到二審結果下來時,剩餘的執行刑期就少於三個月了,根據規定,剩餘執行刑期大於三個月的,才需要送監獄服刑。

二、為了表明態度,有的人會上訴

我曾經見過一個被告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案件,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有上訴。

過了一段時間,其姐姐去監獄探望他,他交待姐姐幫他申訴,其姐姐就找了一個律師去幫他申訴了,但是三兩下就被法院駁回了。

法院其中一個駁回理由很有意思,大概內容就是說,當時你都沒上訴,說明你當時是服判的,現在又來申訴,什麼意思啊。兄弟,你不厚道啊。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明知上訴都是維持的,但還是要上訴,為的就是要表明自己的態度,以後申請再審用得上。

三、有理有據的,一定要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沒有人能擔保一審判決就是正確的,換一句話就是說,每一個判決都有可能是錯誤的,那怎麼辦啊,總不能將錯就錯啊。

刑事訴訟法的方法,就是設置二審程序,給被告人一個救濟渠道。

上訴是一審被告人的權利,你要是躺在權利上睡覺,就是變相認可了一審的錯誤判決,放棄自救了。

很多人可能會說,我知道一審判錯了,但上訴有什麼用,法官又不會改判,還不如算了。

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1.上訴是不用交訴訟費的。

2.上訴的話,可能維持;沒有上訴的話,一定維持。你沒有試過,怎麼知道一定維持原判呢。

舉個例子。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的案件,這個案件我自己也覺得是癌症末期,只剩下對他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家屬來找我的時候,哭得啪啦啪啦的,我看了一下遍判決書:

這傢伙多次販賣,數量達到三千多克,而且第二次販賣毒品被抓的,棘手的是,這傢伙還是個組織領導者,難怪會判處死刑。

我拿著判決書,看了好幾遍,法官這麼判,沒有任何問題啊,數量這麼大,還是個毒品再犯,如果我是法官,估計也是判他死刑了。

我跟當事人家屬說,這個案件你來找我,我也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刀下留人,這個人基本上沒得救了。

當事人家屬傷心歸傷心,但是挺理性的,對我說:"我知道的,我問過好幾個律師了,也私下給一些法官看過,都說沒得救了。如果我們盡力了,還有判死刑,我也沒辦法了,同時也沒遺憾了,他也不能怪我們了。"

接受委託之後,我就去法院那裡卷宗複印回來,發現了一個這樣的細節:

他的同夥被抓後,這傢伙跑到廣西,隱姓埋名,在一間酒吧裡打DJ為生,在廣西他認識了一個林某某,長期從林某某那裡購買毒品吸食,這位林某小腿上刻著一條龍,住在什麼什麼地方,老婆是個越南人,他的毒品聽說是從越南走私進來的。

當事人這些話不是檢舉揭發嗎,如果核實了,這可是立功啊!

可是卷宗之中,除了當事人這份筆錄之外,沒有任何其他關於這位林某某的材料:

公安有沒有去找過林某某了?不知道。

公安有沒有抓住林某某了?不知道。

公安有沒有核實過林某某是不是真的販賣毒品?不知道。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我覺得公安應該會去找林某某的,因為根據當事人的說法,林某某是一條大魚啊,公安怎麼可能放棄呢?

為了這個發現,我專程去看守所見了一次當事人,向他了解一下關於林某某的事情。

這次會見有個大發現啊。

原來公安後來找過他,把林某某的相片混在一大堆相片當中,叫他認出來,這不是辯認筆錄嗎?

從看守所出來後,急急忙忙寫了一份申請書給法官,請求法官核實一下當事人這個立功成立與否的事情。

法官收到申請後,也是挺重視的,叫檢察官去核實,檢察官又去找公安了。

果然不出所料,公安去找林某某了,還從林某某家裡搜了一批毒品出來,既然如此,那當事人構成立功也就沒什麼爭議了。

法官收到公安的材料後,很爽快的改判了,大概意思是說,當事人販賣毒品次數多,數量大,是個主犯,又是個毒品再犯,依法應予以嚴懲,鑑於當事人到案後,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審法官的是直接改判,而不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這一點也要給一個大大的贊。

至此,當事人撿回了一條命。

辦完這個案件,我的最大感受就是不要僅憑判決書就判定一個案件有沒有空間,因為判決書無法反映案件的全部信息。

辦完這個案件,我的最大疑惑就是為什麼一審律師、一審檢察官、一審法官沒有注意到這個當事人可能構成立功呢?

我猜可能是因為公安沒有把林某某的相關材料附卷。

為什麼沒有附卷呢?

我猜可能公安沒有認識到這是立功,同時,林某某與我的當事人之間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屬於另外一個獨立的案件,所以就不附捲了。


王如僧


廣邀評論:

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重新買房都不需這多錢,法官的數學不如小學一年級的水平,法官那真是可悲!老天都流淚了

甘肅金昌市中級法院庭長吳建紅所判的案子及甘肅高級法院立案庭庭長何銀駁回申請再審,維持原判的裁定!真實的案例,我把案例說得簡化些讓大家一看就明白,與實際案情是同出一曲:甲(男方)婚前首付30萬購房,貸款80萬,一年多後甲與乙(女方)結婚,婚後一年做產權,無奈產權為共同財產,今甲與乙離婚,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吳建紅終審(2017)甘03民終378號判決,進行房產分割:“考慮出資是甲,房子歸甲,個人婚前貸款80萬為個人債務由甲個人歸還;房子總價值為110萬,甲得60萬,乙得50萬。此判決為終審判決”!!甲不服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立案庭庭長何銀:此判決中級法院吳建紅考慮出資購房人的權益,已在對房產歸屬及價值上已經作出了補償,與情、與理、與法完全吻合!駁回申請再審!維持原判!!


用戶50880552275


不一定要上訴,是不是要上訴由被告人自己決定。

一般來說,被告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定性,量刑有錯誤,或者認為審判程序違法等情況被告人會上訴。還有些被告人刑事較短,為了不去監獄服刑,採取上訴的方式拖延判決生效送監獄執行的時間。總之不論什麼目的,被告人一旦提出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認為判決正確合法的可以不上訴,是否上訴都是被告人的權利。


刑律說法


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義務必須履行,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就像別人找你借錢,你借不借是你的權利,而按期還本付息,就是他的義務。

刑事案件,上訴有什麼好處?

簡單來說:可能改變裁判結果。舉例來說,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了十五年,通過上訴,二審可能維持原判,可能改判故意傷害罪,也可能改判無罪,也可能裁定發回重審。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上訴權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以我們辦理的兩起實務案例,談一談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

首先,是一起當事人被指控為“以虛假的海關出口數據,騙取政府出口獎勵”的詐騙罪案件。

一審判決認定當事人構成詐騙罪,但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其理由是一審階段律師已經做了充分的應對,當事人認為就這個案件來說,律師“能做的已經都做了”,法院作出的量刑也在當事人“可接受的範圍之內”,故不必再“折騰”。

因為當事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很快生效,當事人被移送到監獄,如果表現好,會盡快爭取到減刑的機會。

其次,是一起當事人被指控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名的案件,我們通過打行賄罪證據不足,一審法院採信了律師的意見,對該罪名不予認定(根據涉案事實,三罪名中受賄罪的量刑最重)。

法院最終認定當事人構成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但兩罪均作出輕判,兩罪並罰判處1年7個月的有期徒刑,羈押期限進行折抵,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即被釋放。當事人對這個結果滿意,沒有上訴。


當然,全國也有一審作出有罪判決,因當事人上訴而改判無罪的經典案例。

2016年9月2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終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書,作出上訴人張某某無罪的終審判決。

2014年2月26日,本案經甘肅省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張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0月28日,張某某提出上訴後,甘肅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5年10月19日,蘭州市中院重審再次判決張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張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最終,甘肅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2016年9月22日,判決張某某無罪。這是一起當事人、律師通過“抗爭”爭取來的無罪結果。

當然,無罪案件是存在無罪基因的(事實與證據),對於有一定無罪理據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律師應力盡可能去爭取有利的結果。如果案件本再沒有辯護空間,判決早生效對當事人也有一定的好處。

最後,提醒注意,原則上刑事案件不會因為當事人的上訴而加重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滿意,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多一次爭取無罪、罪輕結果的機會。但如果是檢察院抗訴,或者是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案件,二審法院仍可能作出重於一審的判決。但不能因此將法院作出的不利判決,歸咎於上訴。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不一定,

上訴與否是被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他可以選擇上訴,也可以選擇不上訴。

這取決於他自己,也有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可上訴的點自己自己的主觀態度。


王康律師


是否上訴要由被告人本人決定,一審判刑後,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這是被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國家強制的義務。實踐中,有些被告人本人認為一審刑罰不合理或不滿意,可以自己直接提出上訴;有些被告人自己認為合理可以接受,被告人家屬不滿意,如果需要上訴,也需要說服被告人自己提出上訴;還有些輕罪羈押的被告人判刑時間比較短,為了不去監獄服刑在看守所服刑,也可提出上訴消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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