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親情,何為孝,何為愛?
有人說:“親情,顧名思義,就是親人的情義。人,作為社會的人,起首並每每接觸的是哺育本人的生身父母,情同骨肉的兄弟姐妹。正是血濃於水的親情,譜寫著咱們的多彩人生,維繫著這個社會的生存與成長。”
這個觀點我現在不完全認同,對於某些被生父母拋棄的孩子來說,“血脈之親、血濃於水、骨肉之情”還不如恩重於山的養父養母之愛,有些人的生父母不如養父母。
我個人認為不論是什麼原因拋棄了自己的親生孩子,就這樣把沒有任何生存能力的嬰幼兒遺棄在某處,已經不配再對其談什麼血脈之親濃於水的觀點了,在法律上,生父母遺棄當時不到一歲的蘇雨冬已經構成遺棄罪了,從道德上來說這樣的生父母也是要受到譴責的,而不是同情。
蘇雨冬是幸運的,不到一歲時的她被拋棄在賓館,被好心人撿到,接著又被荷蘭夫婦傑奎琳收養。
她有一雙遺棄她的生父母,也有一對愛她的養父母,因為其養母全力支持她來華尋找生父母。傑奎琳認為:“每個孩子都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父母,都有權利知道自己的過去,所以我作為她的養父母,我願意幫助的我的女兒,找到她的親生父母,知道自己來自何方。”
傑奎琳的觀點是應該支持的,蘇雨冬尋親的行動也是要支持的,但是其生父母的棄嬰行為絕對不支持。希望找到之後,好好問問,為何當初拋棄沒有生存能力的她,而不是第一時間去盲目盡孝,感受血脈親情之愛,其實你已經擁有了親情,雖然沒有血緣關係。
愛與情是相互的,希望天下所有準備遺棄自己孩子的父母,好好拷問一下你們的良心,參考一下遺棄罪。
蘇雨冬,你是不幸的也是幸運的,請把握住這份“親情”,它比你的血脈之親還要對你親,也祝願你多次來華尋找生父母有結果,解開自己的身世之謎。
相關法律:遺棄罪
[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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