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政府徵地和開發商徵地有什麼區別?哪一方徵地補償較高?

隨著現在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創業機會湧現在眼前,不少人為了能夠擴大自己的企業,利用高額徵用老百姓的土地建設廠房,擴展公司業務等。而政府一般徵用土地是屬於行政行為,政府徵用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並依法要給予老百姓合理的補償。而開發商出面徵收則屬於商業行為,很多時候,只要雙方談妥價格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被徵用。

雖然政府徵地與開發商徵地都是徵地,但本質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政府徵地和開發商徵地有什麼區別?哪一方徵地補償較高?

那麼,政府下地和開發商徵地有什麼區別呢?

首先是徵地主體不同,徵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鎮府、鎮政府不具有發佈徵收決定的資格,而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

其次,是拆遷的目的不同,拆遷的目的大多數是危改項目、城市基礎建設、私自企業發展、拓展項目等;而徵收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公路、修地鐵、建高鐵等。

政府徵地一般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徵收。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開發商徵地的程序是什麼呢?

開發商在徵地前需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佈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該案;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開發商徵地補償跟政府徵地補償一樣嗎?

一般來講,開發商是不可以徵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徵地。政府徵地拆遷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徵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時很容易認可,而且政府地徵拆遷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屬於合法的。但相對於來說,開發商徵地一般可能會被徵收者給高於政府徵地補償的數額。

但不管誰徵地都應該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主要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同時,依照相關規定,不管誰徵地都需要保障被徵收權益,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對此,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徵地拆遷當中,遇到開發商徵地或是政府徵地,在沒有給予合理補償時,千萬不要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可通過雙方協商達到補償的目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麼就請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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