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发布 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西江日报讯(记者 陈松连)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了《2 0 1 8 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2 0 18年肇庆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相关通知。今后我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即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每人每月达不到7 5 0 元,经镇级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亨受低保差额救助保障金。

根据通知内容,我市从2 0 1 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即9 个县(市、区)低保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升至75 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适当提高标准。

另外,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也得到提高,端州、鼎湖、高要、四会和肇庆高新区的低保补差水平,在省三类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 0元,即城镇5 4 3元/人月,农村410 元/人月;广宁、德庆、封开和怀集等山区县,低保补差水平也在省四类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 0元,即城镇5 2 3元/人月,农村2 4 8元/人月。

我市从2 0 1 8 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端州为2 010 0 元/人·年,鼎湖、高要、四会、广宁、德庆、封开和怀集为14 4 0 0 元/人·年,肇庆高新区为3 0 0 0 0元/人·年。

目前,全市各地正在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制定和印发当地城乡低保人员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及特困人员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 0 18年新增低保户及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确保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待遇,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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