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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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敗的案件訴訟以及我對電話錄音取證的認識談談我的看法。

在我們案件訴訟中,大量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現象,證據的充分不充分當然會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所以對於辦案來說,取證成了整個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環。



最簡單的最容易取證的方式就是電話錄音或其他電子設備的錄音。我記得有一次代理了一個勞動糾紛的案子,單位詭計多端早有謀劃,員工本身對書面的東西一概不知,就簽了離職申請及其他材料,當時該單位的HR就忽悠員工說,你只有簽了之後,才能辦退休,實際並不是這樣。

當我把這個材料調出來之後,在離職申請表上,有這個員工的離職原因:自願,並有他的簽名。我心裡就感覺涼涼了。我找到他你為什麼籤呢,他說我內容並不知道,他們說我簽了,才能給辦理退休,後來落實根本辦不了。



簽了就是簽了,怎麼證明不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幾經考慮,要想這個案子有突破必須取證。

經過和當事人的溝通後,我自己一人帶著錄音設備找到了這家公司的HR,他們也很痛快,年齡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們交流中,他們並沒有說是員工自願的,不管我們的事,而說了一句:我們公司女性50就籤離職手續,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而且又重複說了一次,我心裡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讓我逮住你們的把柄了!他突然問我,你是幹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備之心,我一下子也沒拐過彎來,就說是xxx(員工)的親戚,就因為這句話讓我付出了代價。

本來是一個非常好的證據,偏偏因為這句話,最終讓對方律師逮著了,取證不合法,冒充親戚身份,違背其職業道德。是的,法院最後沒有認可我取的證據。感覺這個事情太殘酷了,同時讓我認識到取證的重要性。

取證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別人的隱私,不能冒充別人的身份,取證的內容要真實,取證的內容要有關聯性。只有滿足以上幾個條件,證據才能發揮自身的作用。


愛籃球的法律蟲


按照法律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進行使用的,但是需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首先,當事人在進行電話錄音的時候,不論是錄音的方式,還是錄音的內容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隱私。比如在錄音錄像的時候錄到了其他不相關人員的影像或者聲音,或者錄音的內容裡面涉及到了不相干人員的一些隱私或者秘密,那麼這樣的錄音就應當是有瑕疵的,有可能不能被法庭採納。

其次,錄音錄像一定要保留原始載體,比如,如果是手機錄製的,應當保留手機原始的錄音不能把錄音轉到U盤裡,而把手機上面的錄音刪除,這樣就失去了原始證據,沒有辦法進行質證。

第三個就是錄音錄像一定是完整的,不能是經過剪輯或者拼接處理的。

還有就是雖然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畢竟這種證據比較單一,最好同時能夠結合其他的證據共同使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免形成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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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根據民訴法解釋和證據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法公序良俗的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在符合了以上條件下,電話錄音在錄製時重點需要注意的幾個地方:

1、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錄音,如果是第三人與一方當事人之間或者完全是第三人之間的錄音,屬於間接證據,很有可能不被採納,即使採納其證明力也很有限。

2、錄音應該完整且目的明確。儘量不要採用多次錄音去證明待證事實,有些當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礙於情面等多方面因素,往往東扯西拉,在證據中加入了大量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內容,並且多次通話,沒一個都不能說到點子上,拐彎抹角。這樣的通話錄音會讓法官覺得存在斷章取義的可能,從而降低其證明力。同時,如果以通話錄音的方式保留證據時,因儘量在錄音中明確雙方身份信息,及待證事實。比如,在民間借貸中,如果要用電話錄音的方式留存證據,則在通話時,直奔主題,可以先打招呼,你是某某某麼?對面確認,也就確認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不要一上來就用“兄弟”或外號之類的稱呼。這會讓你還需要證明對方的身份。然後,再對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利息等借款內容,明確的跟對方說明,得到對方的確認後。就可以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了。

3、再錄音過程中,即使言語上發生衝突,也應該控制情緒。不要使用有威脅,恐嚇之類的言詞,而讓證據不被採用。特別提醒,通話錄音做為證據,並不是把錄音文件拷出來就可以當原件用的,作為原件載體的電話及其通話內容,都是要在庭上出示的,千萬不要拷出來就刪了。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儘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盤。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於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儘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電話錄音應當儘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係。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係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律師說


你給中國電信打電話要求人工客服時,電話另一端就會有語音提示:現在電話正在錄音,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然後人工客服開始說話:有什麼為你服務的嗎?

如果電話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中國電信幹嗎費這個神呢?電話錄音能否為證據使用?關鍵是1,電話錄音程序的完整性:電話通話中明示“此電話已錄音作證據使用”。關鍵2,電話錄音通話內容的完整性:通話流暢,沒有斷句,通話內容首尾相連。如果電話錄音的程序和內容沒有瘕疵,那就是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很大,但有許多預防措施,如果不滿足以下條件,則沒有法律效力。

為了使記錄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個是由該方產生的記錄證據未拼接——編輯或偽造,正面和背面緊密相連,內容未被篡改,並具有客觀真實性和一致性。

2個是收集記錄證據必須遵守的法律。如果記錄證據的持有人採取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行為,例如在工作場所或以竊聽方式獲取的錄音,則是違反法律禁止的證據。並且不能用作訴訟。使用證據。

3個是另一方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的原因。當法院使用記錄的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時,它還審查了對所記錄的證據是否有任何疑問。如果另一方質疑記錄的材料並提交足夠的證據予以駁回,則記錄的證據將失去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院應確認所記錄證據的證據。

此外,在收集潛行所需的證據時,應儘可能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嘗試選擇噪聲較少的地方。在騙局中,您應首先指明您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指導或促使對方識別身份以提高證據的可信度。


阿火哥來說說


在處理糾紛時,很多人會提交錄音,想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有些錄音無疑對事實的確定發揮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的甚至成為定案的關鍵依據。但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首先,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可見,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其次,錄音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可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再次,錄音應具備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在錄音時要明確通話人和具體時間。通話人要和所錄製的事情有直接的關係,最好就是其本人。這樣就排出了道聽途說和傳來證據的可能,使事實能夠直接得到確認。二是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三是錄音應當真實並且完整。具體來說就是不能存在剪輯,剪切,偽造,篡改。這種不真實的證據是不能被採納的,也是無效的。四是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另外,提交錄音要有文字的載體。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同時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以便在法庭上質證時對錄音內容進行核實。

當然,錄音取證要儘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如果在起訴後,再收集證據,對方往往都有了警惕之心,再想同通過錄音取證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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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0證據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實務中應當提供講電話錄音刻制的光盤一份,根據電話錄音整理的文本一份,開庭時須一併將原始載體遞交法庭質證。


理德律師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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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四、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五、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六、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七、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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