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用户142489695


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败的案件诉讼以及我对电话录音取证的认识谈谈我的看法。

在我们案件诉讼中,大量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现象,证据的充分不充分当然会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所以对于办案来说,取证成了整个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环。



最简单的最容易取证的方式就是电话录音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录音。我记得有一次代理了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单位诡计多端早有谋划,员工本身对书面的东西一概不知,就签了离职申请及其他材料,当时该单位的HR就忽悠员工说,你只有签了之后,才能办退休,实际并不是这样。

当我把这个材料调出来之后,在离职申请表上,有这个员工的离职原因:自愿,并有他的签名。我心里就感觉凉凉了。我找到他你为什么签呢,他说我内容并不知道,他们说我签了,才能给办理退休,后来落实根本办不了。



签了就是签了,怎么证明不是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几经考虑,要想这个案子有突破必须取证。

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后,我自己一人带着录音设备找到了这家公司的HR,他们也很痛快,年龄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们交流中,他们并没有说是员工自愿的,不管我们的事,而说了一句:我们公司女性50就签离职手续,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而且又重复说了一次,我心里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让我逮住你们的把柄了!他突然问我,你是干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备之心,我一下子也没拐过弯来,就说是xxx(员工)的亲戚,就因为这句话让我付出了代价。

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偏偏因为这句话,最终让对方律师逮着了,取证不合法,冒充亲戚身份,违背其职业道德。是的,法院最后没有认可我取的证据。感觉这个事情太残酷了,同时让我认识到取证的重要性。

取证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不能冒充别人的身份,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取证的内容要有关联性。只有满足以上几个条件,证据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


爱篮球的法律虫


按照法律规定,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使用的,但是需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当事人在进行电话录音的时候,不论是录音的方式,还是录音的内容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隐私。比如在录音录像的时候录到了其他不相关人员的影像或者声音,或者录音的内容里面涉及到了不相干人员的一些隐私或者秘密,那么这样的录音就应当是有瑕疵的,有可能不能被法庭采纳。

其次,录音录像一定要保留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手机录制的,应当保留手机原始的录音不能把录音转到U盘里,而把手机上面的录音删除,这样就失去了原始证据,没有办法进行质证。

第三个就是录音录像一定是完整的,不能是经过剪辑或者拼接处理的。

还有就是虽然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毕竟这种证据比较单一,最好同时能够结合其他的证据共同使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免形成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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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和证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法公序良俗的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在符合了以上条件下,电话录音在录制时重点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录音,如果是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或者完全是第三人之间的录音,属于间接证据,很有可能不被采纳,即使采纳其证明力也很有限。

2、录音应该完整且目的明确。尽量不要采用多次录音去证明待证事实,有些当事人提交的录音证据,碍于情面等多方面因素,往往东扯西拉,在证据中加入了大量与待证事实无关的内容,并且多次通话,没一个都不能说到点子上,拐弯抹角。这样的通话录音会让法官觉得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从而降低其证明力。同时,如果以通话录音的方式保留证据时,因尽量在录音中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及待证事实。比如,在民间借贷中,如果要用电话录音的方式留存证据,则在通话时,直奔主题,可以先打招呼,你是某某某么?对面确认,也就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要一上来就用“兄弟”或外号之类的称呼。这会让你还需要证明对方的身份。然后,再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利息等借款内容,明确的跟对方说明,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就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了。

3、再录音过程中,即使言语上发生冲突,也应该控制情绪。不要使用有威胁,恐吓之类的言词,而让证据不被采用。特别提醒,通话录音做为证据,并不是把录音文件拷出来就可以当原件用的,作为原件载体的电话及其通话内容,都是要在庭上出示的,千万不要拷出来就删了。


进阶中的法律民工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录音应当是由债务人本人的陈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录音内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债务关系的情况,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


律师说


你给中国电信打电话要求人工客服时,电话另一端就会有语音提示:现在电话正在录音,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后人工客服开始说话:有什么为你服务的吗?

如果电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中国电信干吗费这个神呢?电话录音能否为证据使用?关键是1,电话录音程序的完整性:电话通话中明示“此电话已录音作证据使用”。关键2,电话录音通话内容的完整性:通话流畅,没有断句,通话内容首尾相连。如果电话录音的程序和内容没有瘕疵,那就是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


不糊涂时涂糊不


很大,但有许多预防措施,如果不满足以下条件,则没有法律效力。

为了使记录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个是由该方产生的记录证据未拼接——编辑或伪造,正面和背面紧密相连,内容未被篡改,并具有客观真实性和一致性。

2个是收集记录证据必须遵守的法律。如果记录证据的持有人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例如在工作场所或以窃听方式获取的录音,则是违反法律禁止的证据。并且不能用作诉讼。使用证据。

3个是另一方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的原因。当法院使用记录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时,它还审查了对所记录的证据是否有任何疑问。如果另一方质疑记录的材料并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驳回,则记录的证据将失去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法院应确认所记录证据的证据。

此外,在收集潜行所需的证据时,应尽可能使用先进的录音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尝试选择噪声较少的地方。在骗局中,您应首先指明您的身份和录音时间,并巧妙地指导或促使对方识别身份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阿火哥来说说


在处理纠纷时,很多人会提交录音,想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些录音无疑对事实的确定发挥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但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首先,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可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其次,录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可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再次,录音应具备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在录音时要明确通话人和具体时间。通话人要和所录制的事情有直接的关系,最好就是其本人。这样就排出了道听途说和传来证据的可能,使事实能够直接得到确认。二是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三是录音应当真实并且完整。具体来说就是不能存在剪辑,剪切,伪造,篡改。这种不真实的证据是不能被采纳的,也是无效的。四是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另外,提交录音要有文字的载体。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同时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以便在法庭上质证时对录音内容进行核实。

当然,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如果在起诉后,再收集证据,对方往往都有了警惕之心,再想同通过录音取证就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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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门里门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证据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实务中应当提供讲电话录音刻制的光盘一份,根据电话录音整理的文本一份,开庭时须一并将原始载体递交法庭质证。


理德律师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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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四、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五、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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