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锐评|不要把好端端的行善异化成作恶

锐评|不要把好端端的行善异化成作恶

锐评|不要把好端端的行善异化成作恶

王凤雅与母亲的照片。(网络/图

全文共1707字,阅读大约5.0分钟。

日前,“王凤雅事件”迎来反转。

河南省太康县警方及水滴筹平台等多方介入后的调查结果为:小凤雅之母杨美琴通过水滴筹等平台筹集的善款合计3.8万元,并非一些志愿者所指15万元,结余1301元已由小凤雅爷爷转捐出去;小凤雅弟弟赴京治疗和复查兔唇的费用系李亚鹏、王菲发起的嫣然天使基金承担,没要家属掏半文钱。一些志愿者指摘的杨美琴诈捐——重男轻女挪用善款治弟弟,对小凤雅消极治疗放任死亡的情况,压根子虚乌有,并不存在。

反转不奇怪。第一,虎毒且不食子,身为人母放任女儿死亡的概率有多大?整件事情这不显得很蹊跷吗?第二,家属刚遭遇丧女之痛,加以痛诋合适吗?是否面临伦理困境?第三,指斥诈捐、挪用善款,难道不是一项严重的道德指控吗?第四,更有微信公众号作者措辞犀利,直斥杨美琴故意杀人,难道这不是一项极其严厉的指控吗?但凡心有敬畏,对这四点中的任何一点存有疑虑,相信任何一个思维健全的志愿者,或者爱心人士,都该秉持相当审慎的态度。

质疑诈捐并非不可以;但是,需有一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得拿事实,拿证据说话。可这些志愿者、“爱心人士”,却是满脑子的想当然,光凭臆测就发起“倒杨风潮”,血口喷人。知名的微信公众号冲锋在前;一众网友跟风在后,局面遂一发而不可收拾。而最终,就是被冰冷的反转打脸。这又何异于在小凤雅家属血淋淋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这些志愿者、“爱心人士”及起哄网友的思维判断能力,以及道德素养、法律意识,真是令人堪忧。

而要追根溯源到家属和志愿者的产生裂痕之始,则源于一些志愿者的哄骗。顾虑家属不把小凤雅送到大医院医治,这些志愿者就哄骗家属,说是北京的大医院已经给联系好了,住院手续都办好了,只差人过去。结果家属把小凤雅带去北京后,却发现这些志愿者开的是空头支票,连挂个号都难,也就不再信任。

志愿者想帮小凤雅,初衷固然不错;但又怎能行事不择手段?小凤雅离京后,受制于经济因素、医生病情诊断等多种因素,就给留在太康县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保守治疗,志愿者再想劝说把小凤雅送去京沪大医院,家属自然会觉得上过一次当不想再上第二次,不愿意让小凤雅受折腾,双方由此就不欢而散,裂痕扩大,误解加深……

家属受制于经济窘迫伸手向社会求助,并不意味就低人一等。其人格尊严必须予以尊重。一些志愿者虽出于助人目的,但又怎能失却平等待人、开诚布公之心,而打着慈善的旗号,站到一个道德的制高点上,就高高在上,忘乎所以,为所欲为?这只能说是一种霸凌行为。包括一些“爱心大V”无凭无据就指人诈捐,发起“倒杨风潮”,同样当作如是观。这只能让行善,异化为作恶。

由个人求助引发的一地鸡毛风波,近年屡有发生。论诈捐或疑似诈捐,有广西隆林县“杨六斤事件”、深圳市“罗尔事件”、安徽利辛县“狗咬人诈捐事件”之类;而这回,则又相反,趋另一极端:一众志愿者、“爱心人士”,把没诈捐的,诬成诈捐的,在经历丧女之痛的家属心头插刀子。不是这边做过了头,就是那边做过了头。又如何避免这般行善异化为作恶事件的上演?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才有公募资质;但并不限制个人自发求助的权利。

小凤雅家属通过水滴筹平台等发起求助,爱心人士的赠与善款,权属是归于小凤雅的。不过,由于求助有特定事由——为给小凤雅治眼癌,善款就需要将约定用途,收支、使用、结余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捐赠者负责,接受公众监督。

由于求助者本身是利害关联方,而人性有善恶,光指望求助者自觉接受监督,未必靠得住。水滴筹等平台固然设有善款可追溯机制,但要其调配人力资源全程跟进善款使用情况,恐怕也是力不从心的。所以,不妨尝试建立这样的机制:对于接收善款金额达一定标准的求助者,由水滴筹之类平台,在助力其求助同时,联系(或招募)其所在地的专业性公益慈善组织,甚至民政部门,派专业人员跟进诊疗过程,既对善款使用起到监督、见证作用,同时也对求助者提供专业指导、帮助。

这样,就可既有效避免诈捐事件的上演;同时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误会等因素,志愿者或“爱心人士”误伤求助者,令求助者蒙受不白之冤的情况发生。

此外,一些志愿者、“爱心人士”,确实也亟需提升自身道德修为和法律素养,做到尊重求助者,对求助者坦诚相待,做事有分寸,质疑有依据,以免把好端端的行善,给生生异化成作恶、造孽。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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