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父母去世後,已確權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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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到底能不能繼承父母已經確權的土地呢?在這裡分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兩方面來說。

我們先來分析下宅基地可否繼承。首先,我們來看下宅基地的定義。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上面這話說明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它不是個人財產。因宅基地非個人財產,所以宅基地不可繼承,個人也不可進行買賣,轉讓。

另外,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原則第六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如果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是可以確權的。

我們再來分析承包的耕地。

都知道農村土地它也是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所以承包的土地也就無繼承一說。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說一個家庭承包一片土地。我國土地承包原則是“增人不增低,減人不減地”。如果一個家庭裡面有新出生的或者娶進嫁出或死亡造成家庭成員變動的,按照土地承包原則,這戶家庭的土地是不會有任何變化的。如果是承包戶整個家庭或者整戶消亡,那他們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按照原則,如果家裡父母去世,確權了的土地是由該戶家庭裡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如果你沒有分戶出去,他們承包的土地你可以繼續承包下去一直到這個承包期結束,如果分戶出去了,你不可以承包他們的土地。而房子作為私人財產,遵循“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房子在,你就一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有不同意見的,歡迎大家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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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已確權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繼承嗎?老孃舅認為:在承包期內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一、現在農村父母獨生子女家庭,是不允許分戶的,父母和子女的土地是按人口分配承包的在一起的,父母亡故後,還有四十年的承包期限,在這40年裡,其子女有土地的種值權和經營權。



二、國家明確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父母亡故後其確權的土地可以由子女的新增子女繼承種值,村集體無權收回土地。

三、如果是兩個兒子以分戶,父母一人跟一個,且土地以確權在兒子名下的,父母亡故後,在承包期限內土地可以由兒子或孫子繼承種值經營。

四、土地承包40年到期後,如政策變動,重新調整承包土地,死亡人的土地一律收回集體,按現有在冊人口進行重新分配承包。


對於農村宅基地,是地隨房走,還是歸集體所有,父母亡故後子女可不可以繼承。這個問題就目前農村來說,子女不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可以繼承房屋下面的土地。


目前,國家對農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父母亡故後,其房屋歸子女繼承,那房屋的戶主也要更名,自然房屋下的土地就歸子女所有。就像居民戶口簿一樣,戶主亡故被註銷,新的戶主就會產生。房屋也不例外,父母亡故了,房屋的主人就是子女了,一代一代的往下傳,一戶就一處房子,誰家都會修理,不存在倒蹋,村裡要想收回土地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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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巳確權的土地是否可以被子女繼承?這個問題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解答。

一、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農戶為單位的承包,所有權,屬集體所有,並不產生什麼繼承權的問題,如果老人與子女巳經全部分戶,其戶口上巳經沒有其他人在戶頭上,就屬“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組織可以依法收回該戶的承包土地另行分配。當然,如果在分戶時,巳經在分戶協議中明確清楚了承包土地的劃分問題,老人過世後歸兒女耕種,那麼老人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會被收回的,可以允許其子女繼續承包經營。

二、土地承包時父母與子女在同一個戶口本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時相關規定,土地確權後,因為第二輪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所以當承包土地的父母去世後,其名下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可以由子女繼續承包經營。

三丶宅基地不能繼承,地上房屋可以繼承。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在一個戶頭上,且子女巳經按照“一戶一宅"政策另外分配到了戶下的宅基地; 或者是父母與子女同在一個戶口本上,但子女後來巳經落戶去了城市居住。像這樣的情況,父母分配到的宅基地僅管巳經確權,但去世後其子女也巳經失去了宅基地的繼承資格,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據《繼承法》可以由子女繼承。不過繼承的房屋坍塌之後是不能重建的,當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消失後村集體有權收回該塊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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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父母戶口在農村,子女戶籍均已外遷。那麼子女只能繼承父母去世後遺留下來的房屋,房屋已確權的可以繼承並且過戶,房屋未確權的只能按照歷史遺留建築繼承,繼承的房屋不推倒重建,加建,只能修繕,不能長時間閒置,一旦房屋倒塌,村民小組集體有權回收宅基地歸集體。至於已確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子女只能繼承當年土地上的農作物收益,第二年土地承包經營權廢止。

貳、父母戶口在農村,子女戶口均在同一村民小組內部並且未分家單獨立戶。那麼子女既能完整繼承父母去世後遺留的已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也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叄、父母戶口在農村,子女戶口均在同一村民小組內部,但已分家單獨立戶。那麼子女有權優先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前提是村民小組集體同意,如遇到村民小組內部有新的家庭立戶的,需要獲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優先滿足新立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情況下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並且支持過戶(需備註通過繼承方式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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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確權到戶之後,基本上該土地的權屬關係就穩定在了你們這一“戶”上,因此只要子女的戶口還和父母在一起,保留在了當地的村子裡,那麼可以自然而然的繼續享有原來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的。

但是農村裡面分戶的情況以及子女戶口遷出到城鎮的情況也很多,那麼這些特殊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該如何處理呢?子女可以繼承嗎?

1.子女與父母已經分戶,但是戶口還在本村

如果是辦理了正常的分戶手續,基本上原來的土地也已經分割,那麼父母去世後,其土地上的收益子女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就不能繼續享用了,但是具有優先承包權,你們可以去跟村裡的發包方協商。

2.子女戶口已經遷至城鎮

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的家庭成員在,那麼該戶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可視為自動終止,在子女繼承了土地上的收益之後,村裡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因此,土地確權之後,如果年輕一輩還想繼續擁有家裡的土地的話,最好不要全部將戶口遷出,因為戶口遷出之後再遷回農村還是比較麻煩的。


土地論壇


對於農村來說,確權的土地一般是耕地和宅基地,還有就是承包經營的的荒山等土地,父母死後能否繼承也是不同的。

一、確權的土地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子女是可以繼續耕種的。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制,也就是說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確權在戶主名下,即便是父母去世,家人是可以繼續耕種的。因為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承包到期後會重新分配。

二、確權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因為,法律規定地隨房走,只要房子一直存在宅基地也會一直使用的。宅基地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所以是不能繼承的。

三、對於承包經營的荒山等土地,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承的,直到承包期結束,集體組織才可以收回。

我國進行土地確權,也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可以在承包期內進行土地流轉,明確承包者的各項權利,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987房戶網不請自來!

土地承包責任制自實行以來到現在,剛剛宣佈30年土地承包權自動續期!

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房屋可以繼承,那麼宅基地也隨著房屋一同繼承!

自動續期後,土地承包權保持不動,既不增加,也不減少!原承包權保持不變!但不屬於繼承!如果土地承包權到期後可以根據戶口從新由村集體分配!



987房戶網


父母去世後,已確權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繼承嗎?伴隨著第一代承包戶相繼走向暮年乃至老區,繼承問題越來越被關注,特別是隨著土地價值日漸提升,大家對這一塊的關注度越來越來越高,無論是分戶子女,還是戶口已遷移到城鎮的子女,概莫如此。

搞清楚這個問題,還是要了解我們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我國農村在改革開放以前實行的是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制度,但一個村的人在一起幹活、以公分計酬的辦法,產生了大鍋飯的問題,積極性難以被調動起來。1978年,安徽小崗村18戶農民冒著風險,實行包產到戶,就是每戶按照一定標準承包一定土地,集體的土地,農戶分戶經營,這樣大家積極性就調動了起來,從此拉開了我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序幕。

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就是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承包一定份額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這個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承包戶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為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只有集體成員才有權承包。二是以戶為單位,這既符合農業生產特點,也有強烈的保障功能。三是承包期實行穩定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從以上幾個特點,我們再來分析繼承的問題。這裡面有兩種情況:一是戶內個別成員去世,但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則此時不產生繼承問題。因為這個家庭承包戶依然存在,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應繼續承包原來那些土地。二是戶內的家庭成員全部去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設定的原則,承包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去世,則這個承包戶消亡,承包地應由集體收回,重新發包。當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前面說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經營的耕地。除此以外,還有兩種土地還可以繼承:一是林地。《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期長、收穫週轉期長,投入較大。二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這些土地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與家庭承包方式不一樣,體現的是效率原則,是農民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從本集體或者其他村集體獲得的經營權,相當於市場流通產品,可以繼承。


農人愛農地


為了更好地穩定農村生產責任制,如今土地確權也在各地展開,那麼問題就來了,如:土地確權後老人去世,原分到兒女名下的土地如何辦,有沒有繼承權等等問題,如何解決就擺在我們面前。


以上你提出的子女對父母土地繼承權的問題,就要看是那一種土地,它有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其它方式承包地,宅基地,這幾種情況的繼承權問題,是有著不同區別的處理方法和方式。

一,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沒有繼承權。

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是針對的是”農戶”,是以農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權,屬集體所有,並不產生什麼繼承權的問題,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其戶口上己經沒有其它人在戶,就屬”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組織將其土地收回該戶的承包土地另行分配。

當然,如果在分戶時,己經在分戶協議中明確清楚了承包地劃分問題,老人過世歸兒女耕種,那麼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會破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戶口擁有的承包地。


另外,承包地雖然不能繼承,但地上的收益,比如糧食,流傳費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二,家庭承包林地,繼承人可以繼承收益並繼續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經營權可以發生繼承。具體可參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三,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繼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承包費和承包期限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當然,如果所有的繼承人都不願意繼續承包,則可以將承包經營權轉讓,轉讓費作為遺產分配。


四,宅基地不能繼承,地上房屋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之後可對房屋進行改建和擴建,但是如果繼承人不是本村戶

口且不符合分戶條件和宅基地申請條件,那麼如果繼承的房子坍塌之後是不能重建的,此時集體有權收回該塊宅基地。


不忘青春18魏良成


如果是父母那裡的戶口,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和父母不是同一個地方的戶口,那麼在父母承包期內是可以繼續到承包期滿的;承包期滿以後,就會被集體收回去了。如果你非要繼承土地,那就只有先把戶口遷移到父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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