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在開庭前調解過程中,法官已經瞭解事實真相,開庭時被告偽造事實,法官是怎麼判?

徒步天涯9344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僅對來自民間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所謂來自民間的證據,是我的自創,是指來自公權力機關以外的證據。這裡所說的公權力機關包括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公檢法機關和公證機構。

司法實踐當中,法官不會對來自公權力機關頒發的各種許可、證照進行實質性審查,僅做形式審查,也就是你這個證照上有沒有頒發機關的印章、何時頒發的,是否仍在有效期內。這個證照能否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這是證據的關聯性問題。

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對方提供的證照或其他文件是以違法方式獲得的情況,有幾個辦法解決:

1、請求法院調查取證

請求法院調查取證的前提是:該證據與本案事實有密切關係,當事人自己無法取得,有明確的調查對象和調查線索。申請人不能泛泛地說,這個證照是違法取得的,而要提供明確的線索。比如,對方當事人身份證造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戶籍所在的公安機關調查其戶口簿上的記錄。

2、委託律師調查

在許多地方法院都接受律師申請調調查令,律師可以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向有關機構調查取證。

由於法官都比較忙,所以申請法官去調查,獲得批准的難度往往比較大,而有一些金融機構又是不接受律師調查令的。

3、向頒發有關證照的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有關證照;對於公證處錯誤的公證,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張晨陽


首先,必須要明確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所謂事實,不一定是真實的事實,更不是一方當事人所認為的事實。法律上的事實,是經過雙方質證的經法院認可的證據所反映的事實。

所以,明白了以上道理就可以明白我接下來說的話。

其次,庭前調解,畢竟正式庭審,所以調解中查明的事實,就不一定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為調解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其後的庭審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舉個例子,張三欠我欠,出具有借條,雙方另外約定的有利息(利息另外有證據證明)。庭前調解中,我為了儘快讓張三還錢,張三也想少還點兒錢,我們就確認借款沒有利息,張三隻還本金。後來,本金張三也不想還,調解失敗,那就開庭。雖然我庭前調解中認可了借款沒有利息,但是庭審中,也不能直接認定借款沒有利息,因為當時我是為了促成調解。庭審中,還是應該以查明的事實為準,如果我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有利息,那張三還是應該給我利息。

所以,總結來說,庭前調解確認的事實,庭審中不能直接作為事實認定,除非對方認可。否則,就應該以庭審查明的事實為準。


夜子辰105472872


對,我現在也幫人處理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法官以被告通過非法手段騙取的證件做為可信證據判決,法官是知道合法證件是非法獲取的合法證件,這個究竟是法官問題還是當事人問題,這個雖然當事人涉嫌詐取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是法官在審理時應該不對證件做評價而要以調查的事情做依據,但是法官明知道證件手續不合法但是證件是行政機關頒發的真實證件為依據做出判決。是不是觸犯了法官法的民事枉法罪


徒步天涯9344


法官要結合事實和證據來判案,事實是要靠證據來證明的,所以你也要重視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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