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是以實事為準則,還是以法律為準則?

我的天空253033448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審理案件的準則。這個準則是不許任何人改變的。

在經濟糾紛和民事案件中,事實是決定誰對誰錯的主要依據。這個事實應該是與案件的發生存在直接關係,並且是經案件有關證據證明是真實、客觀存在的事實。事實與行為、事件的存在有直接聯繫。受法律保護的事實,應該是行為人的行為合法,或行為人訴求所依據的事件產生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訴求理由正當,其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受法律保護。

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是,訴求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不到法律保護的責任期間,或事實證明行為人的行為違法,或事實證明行為人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損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違法行為。

刑事案件的事實,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或是否依法可免除、減輕、從輕或從重、加重處罰的依據。

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公斷,保護合法、懲治違法、打擊犯罪,都應是嚴肅、公正、合法的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法無規定的,要從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有利社會公序良俗為出發點,對經濟、民事糾紛進行公正決斷。對刑事案件,法無規定的,不適用類推,而推定犯罪。

中國的法律制度是嚴格的。並由法律規定實行司法監督。人大對司法有監督權,檢察院對司法有監督權,各級法院也設置了司法監督部門,這對保障公正司法,起到了有效的極積作用。

司法陣地也不是鐵板一塊,確有司法腐敗現象產生,但總體是個別現象,這種現象一旦敗露,就堅決打擊。錯案也會發生。但這些錯案不都是腐敗造成的,有的是對法律適用產生偏差,也有是雙方當事人造假造成的,個別是事實把關不嚴所至。

黨中央非常重視中國的法治建設,為避免錯案產生,不失時機的提出“錯案追究制”,“法官終生負責制”等加強司法監督的改革措施,可以肯定,司法公正的司法環境會更上一層樓。


徐孝先小卒


審判不能違揹人之常情,更不能違背法理。法制更需法治。二審終審,上訪跑斷腿,接訪人會以“法律的強制性”打發當事人。法官收了紅包就亂判是事實,在中國社會己是共識。如:四川恆華房地產公司安裝的燃氣表左右不分(氣表有左進氣、右進氣二種),高縣黃凌判牆體合格(我只能用凹凸二字,錘直誤差10mm)。中院嶽太強判牆體合格,維持原判。又訴:現澆頂棚不合格。葉姍娜審了半年又變換程序要調解,將2500元/㎡左右的房以2720元/㎡調解給我;又過三月判宜賓市中院已判牆體合格,不予受理(又不退訴訟費,還強迫我打收條)。中院又是。請問:氣表與牆體有聯繫嗎?牆體與現澆頂棚有聯繫嗎?這樣荒唐而又奇葩的判詞都寫得出。作為當事人,咋辦?欲哭無淚。


18990947968


法官斷案是“以事實為依據”,這叫做“重證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種事實只是判斷案情的依據,在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判罰。事實就是事實,而不可能作為“準則”,因為沒有完全的“事實標準”和相同的事物發展過程,所以說,“以事實為準則”在邏輯上說不通。以法律作為衡量違法犯罪的“標準”,法律具有權威性和統一性,以及獨立性。


麻辣SC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基本原則,實踐中這裡面還是有些因素要考慮的……;

國家領導提出國家建設大的方向還是不能違背的(經濟建設),(國家安全)的框架下執行;

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各類違法犯罪案件不斷上升,所賦予各職能部門權力權限人員配置缺乏,如法院明顯案件多人手少,它的職能審理審判,不可能走出去調查走訪全面,也不能抓人,如(老賴躲藏)有詐騙實施主體,還要要考慮公民人權的問題,但在法律界定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於民法通則,導致案件執行很難界定準確的根據。


正在之劍


這個問題問的好!符合現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做一簡要回答:

以法律為準則?這是每一位法官必須做到的。但是:它根據“情節”不同,有一定判決空間。

以事實為準則?我只想說:永遠都是正確的,但是,法律更重視證據!只要證據能充分說明問題,那基本也就事實存在了。所以,我在這裡望各位網友,在走法律程序之前,必須要準備好足夠的,有說服力的證據,才有希望勝訴!


神農之聲


以法律為準繩容易理解,以事實為依據是有內容的。這個事實是指法律事實,並非實際事實。絕大多數情況下,實際事實和法律事實是一致的,但有不統一的情況。比如,甲借了乙的錢(實際事實)而不還,乙未還,但甲把借據遺失。乙訴甲還錢,法院判乙敗訴。雖然人人都知道或相信甲是借了乙的錢,是實際事實,但未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據以判決,在法庭而言,視為借款事實不存在,這就是法律事實。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律事實。


國士春秋


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進行司法裁判。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事實,並不一定全部符合普通人眼裡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是通過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方輝律師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理的原則。也是三大訴訟法共性原則。具體運用到個案中,因法官的素質參次不齊,而體現在裁判文書的結果有所不同。


拯救正義


事實查明,法律衡量


公職律師


有些判決就法官一句話,法律是人定的,法再嚴再公平,最後還是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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