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間,孫大某、仇某、孫小某為惡勢力的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夥同他人在白銀市轄區內隨意毆打他人、擺場架勢恐嚇他人,實施11起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先後致10人不同程度受傷,在一定區域內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6月8日,平川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大某3人提起公訴。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二)

判決結果

2019年8月1日,平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大某有期徒刑四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仇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小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2019年8月11日,三人提起上訴。2019年9月17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二)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孫大某、仇某、孫小某3人之間聯繫較為緊密, 2016年至2018年間,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喝酒聚會後挑釁他人並毆打他人,且有“發工資漲精神”的事情時,相互電話聯繫通知,相互打氣支持,一同參與,實施了多次暴力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的違反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惡勢力的認定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於二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孫大某三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孫大某三人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的行為,已觸犯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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