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一部電梯廣告年收入過萬元 公攤面積盈利到底歸了誰

公攤面積盈利到底歸了誰

一部電梯廣告年收入過萬元 公攤面積盈利到底歸了誰

電梯內一張海報的靜態廣告位報價是“150元/周”,就算只張貼兩張,一年的盈利也有15600元。作為消費者花錢購買、房本註明的不動產,電梯等公攤面積如何使用、盈利作何歸屬,卻是一筆糊塗賬。

一部電梯十幾個廣告

一部電梯廣告年收入過萬元 公攤面積盈利到底歸了誰

有關文獻顯示,公攤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作為業主花費真金白銀購買的公攤面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環境配套等公共公用設施質量,但往往也因為“共享”的性質,陷入“無人主張”的困境。

“一物雙賣”盈利數萬元

這些公共空間不起眼的廣告到底能夠賺取多少利潤呢?記者以公司宣傳推廣為名,聯繫了多家傳媒公司洽談業務。

在業務諮詢過程中,傳媒公司與物業公司合作,經營社區媒體、樓宇媒體已經是一種十分成熟的商業模式。針對電梯、宣傳欄、燈箱、道閘、門禁等空間的廣告宣傳,傳媒公司都有明碼標價。

比如艾迪亞傳媒集團營銷部提供的一份報價單上就註明了,平面海報150元一塊/周;動態媒體120元一塊/周(15秒滾動播放,每天播放一般為320次);門禁媒體1500元/月(包含300元製作費)。

按照普通居民樓每單元兩部電梯,轎廂內3面牆每面只張貼一張靜態海報計算,一年的盈利就能夠達到46800元,這還不包括樓道、門禁等位置的宣傳。

那麼,業主是否知道物業公司利用公攤面積進行經營盈利呢?很多業主似乎都忽略了自己對於公攤面積的所有權:“你不提醒,我都沒想到,原來樓道、電梯這些空間都是我們自己花錢購買的”“電梯裡打廣告,物業沒有徵求過我們意見”“沒聽說廣告收益給業主分紅啊”……

廣告盈利流向成疑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小區全體業主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經營廣告所得,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披露相關賬目,具體如何使用應當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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