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是這麼說的: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哎!老闆們心裡肯定也是這麼想的:
公司是我的公司
錢是公司的錢
我=公司=錢,我=錢
所以這不就是我的錢嘛!
愛借就借,愛轉就轉
借了就還,幹嘛收稅!
BUT!
你真的以為沒事嗎?
恰恰相反!
這是要出事滴!
借款要交稅
某公司老闆向公司借了870萬,2年後悉數還了。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結果被稅局給查了,要求補個稅174萬。
這老闆還不服,將稅局告上了法院,但終審之後,法院的判決是 得交!
結果,不僅174萬的個稅得交,還得交一大筆律師費,簡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事還不僅僅這一例。某房地產企業股東於2012年5月向企業借款100萬元,在2013年6月稅務稽查時該借款也未歸還企業。
親愛的老闆們,真的不可以隨便從公司拿錢啊!
賺了錢,想要花,怎麼辦?
該做賬就做賬,該交稅的就老老實實交稅,千萬別不拿自己當外人。
那麼,這種情況該如何交稅呢?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
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後不歸還”:即年度終了後不歸還的借款是指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
老闆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屬於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名
貸:銀行存款
以後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採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衝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闆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闆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老闆們,下次從公司借錢,可不要太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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