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劳动者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今天有粉丝私信给我,问追索2001--2008年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但以关闭为由不配合。如申请仲裁是否承担不利后果?请指点指点,谢谢!

劳动者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者别在权利上睡觉

1、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该条规定,一般由劳动者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条中的但书又规定,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往往缺乏证明手段的困难,例如,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考勤表、审批单、反映加班事实存在的工资单等往往由用人单位保存。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掌握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

劳动者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本案存在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风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新单位以关闭为由不配合,即劳动者原单位已改制关闭或破产关闭,劳动者原单位已不存在,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关闭之日起终止。一般情况下,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成立的新单位与劳动者原单位无法律的承继关系,对劳动者原单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劳动者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法律天平

3、用人单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按该条规定,如果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不存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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