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當初談好的保底工資8000一個月,現在離職了老闆不承認保底工資了怎麼辦?

至久iii


你好,你當初入職的時候跟老闆口頭約定一個月保底工資8000,現在老闆不承認保底工資了,而且你已經離職幾個月了,你的離職工資也沒有拿回來。這種情況下,你很難要求老闆按照當初約定的8000保底公司給你支付,你最多就是去勞動局投訴,然後在勞動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拿到一部分工資。

再給你明確說一點,工資的事,口頭約定是最不靠譜的,最容易引發糾紛,所以工資必須用合同的形式寫下來,才是最保險的,也才具有法律效力。你當初入職的時候,老闆給你約定保底工資一個月8000元,但這是口頭約定,沒有用合同定下來,你也沒有錄音,所以老闆如果否認,說沒有8000元的保底月薪,你是拿不出證據反對的,因此即便你去勞動局投訴,要求老闆按照保底的8000月薪給你支付離職工資,勞動局也不會支持你。所以你的離職工資肯定拿不到8000了。

你現在能做的就是看能不能找到一點證據,方便你維權。如果當初老闆給你發工資是用銀行卡發放的,那麼你可以用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記錄來證明當初老闆確實與你約定了保底工資8000一月。但如果老闆是現金給你發工資的,那就沒辦法證明了。所以你看能不能在這方面收集點證據,能的話固然好,不能的話就算了。

這個事聽我一句勸,你去勞動局投訴,要求公司給你支付離職工資,最終勞動局調解能給你多少,你就拿多少。因為這個事你也有錯,你不應該當初只跟老闆口頭約定工資,應該要求老闆用紙寫下來,或者當初一開始的時候談工資,你就錄音錄下來,就沒有這檔子事了。所以你只能撿一個教訓,以後找工作,跟老闆談工資,都必須要白紙黑字的用合同寫下來,或者在跟老闆談工資的時候,用手機把談話內容錄下來,爭取以後不再出現這樣的問題就夠了。

就你離職的任何公司來說,你只跟老闆口頭約定了8000元的保底工資,現在老闆不承認,你沒有任何辦法證明,這個虧你是吃定了。你能做的就是去勞動局投訴,最終能要回多少工資就看老闆的態度了。記住,吃一塹長一智,以後有關錢的事,不要口頭約定,用紙筆寫下來,就沒有這些糟心事了。


Sir聊HR


題主詳細描述說,每月8000元的保底工資,是與老闆的口頭約定,離職了,老闆不承認保底工資了,幾個月了工資要不回。問該怎麼辦?老闆反悔,空口無憑。從法律上講,沒有書面或錄音的證據,口頭承諾、約定,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面對這種言而無信、出爾反爾的老闆,難道就沒有辦法應對嗎?

一、採取“迂迴戰術”,運用勞動合同法維權,同樣能達到自己維權的目的。

心語劉覺得,如果單純從底薪方面入手,成功的難度太大,因為沒有證據。如果採用“迂迴戰術”的話,就相對容易的多,成功是肯定的。同樣也能達到自己的目的。

既然,老闆對你的底薪是口頭承諾、約定;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應該包含勞動報酬內容的。

如果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可以以公司未給你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入手,要求公司給你二倍工資的賠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只要你能提供入職時間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工資條或銀行流水),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就能得到你入職到離職期間的二倍的月工資賠償。這種方式,要比單純要回底薪工資的方式容易的多,工資也得到的多,同樣也可以達到自己維權的目的。

總之,口頭承諾,對於講信用的老闆老闆來講,那是一諾千金;對於不講信用、出爾反爾的老闆,只能靠證據說話,運用法律武器維權。

希望心語劉的回答,對您能有所幫助。謝謝。

【職場心語劉,與您分享職場心得,敬請關注。謝謝!】


職言心語


你好,我是卡卡大人,很高興為你解答。

1、針對題主的問題,首先要確定當初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書面合同,就以書面合同為準。這個毫無疑問。


2、如果當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你說的當初談好的保底工資是8000一個月,就屬於口頭合同,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口頭合同舉證比較難,這個要看你是否有錄音等證據證明老闆確實給你承諾過保底8000的工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話,那只有啞巴吃黃連,有口難辯了。就只能以實際工資為準。


3、不知你是否在單位過了試用期,如果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違法,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是又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如果確實最後沒有證據證明老闆給你承諾過保底工資,而你又不甘心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他們協調處理,這樣如果老闆想息事寧人的話,你是有可能會得到一些補償的。


總之,以後不管在什麼地方工作,書面合同一定要要求籤訂,如果是口口頭合同,也要保留好證據,以免將來維權之用。我是卡卡大人,歡迎關注我,共同學習進步。


卡卡大人


吃一塹長一智,根據紙箱客的實際經驗,題主的錢是要不回來了。

在紙箱客所在的行業裡,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就出現過多次。

同樣是口頭約定,同樣是每月不按照約定的保底發工資,而是按照實際產量(產量工資小於保底工資)來計算和發放工資。

而到離職的時候,有的老闆就不會按照當初約定的保底工資發放,還振振有詞道:我都沒有那麼多活,也沒掙到錢,憑什麼給你那麼多錢?。

你怪他失信也好,怪他吝嗇也罷,最終的結果就是拿不到這個補發的差額。動粗,你動不過他,動證據,有的行業確實還很不規範,口頭約定的很多,你還真拿不出證據,至於說微信記錄,也不會起到很大作用。

也不是紙箱客不想幫,實際情況就是如此,我的同行就是就是其中之一,偶爾在一起吃飯,說起類似事情,他還很氣憤:沒幹出活來還想多要工資,沒門。同桌的很多人都跟他要講誠信、講道義,這位仁兄一概不聽,更何況是一個已經離職的員工跟他講話要工資呢。

作為業內人士,紙箱客也有幾點建議:

1.到一個企業前,先了解一下這個企業工資怎麼發放,老闆人怎麼樣?對於狹窄的行業來說,非常容易打聽到。

2.到了企業後,發放第一個月工資時,必須要求兌現保底工資,而不能拖著,對自己不利。

3.和企業最好有書面的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以及工資發放的週期和形式、額度。

4.談工資時,特別是約定工資時,最好有企業管招聘的人士在場或你的領導在場,到時可以有個第三方知道這件事,你也不會一有問題就找老闆,他一發話,就最終定型了,沒有迴旋餘地,你可以先找知道這件事情的人,畢竟這個人在公司的位置相對較高,也會和老闆說上話。

打工不易,掙錢更難!紙箱客對於這件事的理解就是這樣,或許其他答主會有更好的辦法,預祝題主能夠要回工資,工作順利。


紙箱客


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如果你無法證明老闆確實有和你約定保底工資8000元的話,這一部分你只能默認吃虧。


如果公司拖欠了你的勞動報酬的話,其實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處面責令公司改正。


而且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需要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去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權益。


法貓貓


【赤腳企業培訓師】為您深度解惑:當初談好的工資現在老闆不承認了,不需要過多的擔心,通過正常的途徑是能一分不少的拿回來的。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不得無故剋扣員工工資,且在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在離職時,公司要辦理勞動者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等經濟結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雙方依法接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及時支付。對於獎金、提成、福利等待遇應當事先明確界定概念,明確享受條件。

你想要拿到正常的工資,與你辦不辦理交接手續,沒有多大關係,法律只限定,如果你沒有辦理正常的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為由來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此可以清楚的看到:勞動者離職應結算的工資,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拒絕支付工資,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解決途徑與方法:

如果公司不給你支付正常的勞動報酬,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讓勞動監察大隊幫你和公司協商。

你只需要將你離職前的工資轉賬記錄或工資條提交給勞動監察大隊,寫一份申訴書,基本上公司如果害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基本上勞動監察大隊向公司通知時,公司就會妥協。如果公司部妥協,不給你支付工資,接下來就會走仲裁程序,公司百分之百輸掉仲裁。


赤腳企業培訓師


工作多久?有工資記錄嗎?這個可以推算實際工資,根據這個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即可


銘少20671291


我遇見過你這種情況,當時談好工資轉正前四千,轉正後六千。工作六個月辭職時工資按四千算,到勞動局去叫我自己取證,後來才發現合同裡沒有註明轉正後的工資。只寫了個試用期四千,這隻能怪自己當時太大意了。後來在其它公司應聘時特別注意合同條款,同時上班後要保留一些相關的證據。


於是4299


首先這社會就是這樣陷阱太多,其次知道老闆是這樣的賴皮狗就想辦法錄音,你這情況勞動合同應該沒簽,可舉報單位不交社保等或仲裁要求1個月後的雙倍工資等等


SWZ10154643999


跟他談時候尋音.廠里人多時要.他跟別人也是口頭約定.他怕在工人面前失去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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