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最高檢:監督公安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糾正“久拖不立”問題

2019年12月30日,最高檢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規則》完善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判決裁定、死刑複核等的監督程序。如明確對於公安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情形進行監督的方式,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久拖不立”問題;調整完善偵查活動監督針對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完善審查死刑複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將這一內容從“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一章中獨立出來,設專章加以規定,並增加了派駐與巡迴相結合的監督方式,以及對於在巡迴檢察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回頭看”等規定,以更好地發揮巡迴檢察的持久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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