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甘肅省人民政府發佈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令

甘政發〔2019〕18號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發佈如下命令:

明確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省森林防火期原則上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原則上為當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各市州政府和蘭州新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調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適時發佈禁火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適時劃定森林草原防火區,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發佈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林草行業各單位在當地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共同開展工作。

嚴控野外火源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要下大力築牢“四條防線”(用火審批防線、入山檢查防線、日常巡護防線、聯防聯保防線),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燒煮加工山野菜、吸菸、燒紙、燒香、野炊、使用火把、點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野外用火行為。在林區牧區要道和景區入口設立檢查站,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必須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

落實防火責任

嚴格落實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強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導責任、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森林草原經營主體經營範圍內的防火責任。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的,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明確聯防職責,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要加強對高火險區的巡邏管控,嚴防死守敏感地區和重要設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帶班、有火必報、報撲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專業隊伍要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保持臨戰待命狀態。對發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懲處。

強化防火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確保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

迅速報告火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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