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瓯海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发布

2018-07-25 10:1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瓯海新闻

瓯海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加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我区范围内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下列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至10000元奖励。

(一)举报国家明令取缔的非法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电镀、小钢铁、小炼油、小化工等“十五小”和“新五小”工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举报下列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做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5%的奖励;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构成涉嫌环境污染罪的(以公安部门的拘留证或取保候审证为准),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构成重大案件的(一次刑拘4人以上的),奖励5000元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以高额奖励为准,不合并执行)。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行为;

2、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渗井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4、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5、擅自增加重污染(含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合成革、化工六大行业)工序、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奖励对象一般为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并需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罚情况,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电话:88537247(瓯海区环保热线);

(二)来函来访:瓯海区新行政中心2号楼8楼801室,邮政编码:325041。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详细环境违法事实,必要时需协助指认现场。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七条 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环保部门先受理的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举报之日起半年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核查人员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违法情节显著轻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或者实名举报但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有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三)环境法违法行为已经被环保部门发现的;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予发放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我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奖金一般在环保部门核实后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安部门做出拘留决定(包过取保候审)后60天内发放。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例如水源地倾废事件、大面积异味气体泄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的案件等),有助于环保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5000元以上的,必须要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第十四条 全区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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