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甌海區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發佈

2018-07-25 10:18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甌海新聞

瓯海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发布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我區生態環境,加強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切實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我區範圍內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下列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的,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500至10000元獎勵。

(一)舉報國家明令取締的非法小造紙、小製革、小印染、小電鍍、小鋼鐵、小煉油、小化工等“十五小”和“新五小”工場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二)舉報下列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的,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並做出行政處罰的,給予舉報人處罰金額5%的獎勵;移交公安機關並做出行政拘留決定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構成涉嫌環境汙染罪的(以公安部門的拘留證或取保候審證為準),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構成重大案件的(一次刑拘4人以上的),獎勵5000元以上,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以高額獎勵為準,不合並執行)。

1、未經環保部門批准、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以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建設項目的行為;

2、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車、滲井等方式偷排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行為;

3、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4、擅自拆除、閒置汙染處理設施造成汙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

5、擅自增加重汙染(含電鍍、印染、造紙、製革、合成革、化工六大行業)工序、車間,並正式投入生產的行為;

6、其他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嚴重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有獎舉報獎勵對象一般為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人應當對舉報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並需經環保部門核實後,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和處罰情況,給予500元至10000元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舉報:

(一)電話:88537247(甌海區環保熱線);

(二)來函來訪:甌海區新行政中心2號樓8樓801室,郵政編碼:325041。

第六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並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及詳細環境違法事實,必要時需協助指認現場。環保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擅自將舉報材料及舉報人情況向外界透露。

第七條 多人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環保部門先受理的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八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自舉報之日起半年內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核查人員應當將舉報人領取獎金的簽字確認收據或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違法情節顯著輕微,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

(二)匿名舉報且未留下有效聯繫方式的,或者實名舉報但未留下有效聯繫方式的(匿名舉報有留下有效聯繫方式的除外);

(三)環境法違法行為已經被環保部門發現的;

(四)受理單位認為不予發放獎勵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我區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由環境監察大隊負責具體實施,獎金一般在環保部門核實後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安部門做出拘留決定(包過取保候審)後60天內發放。舉報人領取獎勵金時,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舉報重大環境違法案件(例如水源地傾廢事件、大面積異味氣體洩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造成嚴重汙染的案件等),有助於環保部門及時處理突發環境事件、避免環境事故的發生或消除重大社會影響的,可獎勵5000-10000元。

第十二條 獎勵金額5000元以上的,必須要監察大隊集體討論,形成意見後報局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核查人員、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勵、冒領獎勵,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尚未領取或放棄領取的獎勵的;

(三)捏造舉報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第十四條 全區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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