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三水法院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及罚款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许多司机的驾驶准则,可有些人总对醉驾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害人害己。近日,三水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以及罚款3000元至4000元不等。

席间贪杯 停车场碰撞三车

今年2月19日20时许,吴某酒后驾驶汽车驶入某KTV门前停车场。停车过程中分别碰撞到陈某驾驶并搭载方某的汽车,以及龙某、梁某停放的汽车,造成方某受伤和上述四车损坏。

案发后,陈某报警,民警对吴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本应从重处罚,但吴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经依法判决,吴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司机酒驾 凌晨撞坏公交站

2016年11月6日2时10分许,麦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金太阳酒店附近路段时,先后与葛某驾驶的小车及路边公交站台发生碰撞,造成葛某受伤及上述两车、路边公交站台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接葛某的报警电话后到现场查获麦某。

经鉴定,案发时麦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1.8mg/100ml 属于醉驾; 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葛某的小车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4373元; 公交站设施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436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麦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葛某及公交站设施的损失且取得了葛某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依法判决,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