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了,检察院还能干点啥(二)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了,检察院还能干点啥(二)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了,检察院还能干点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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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审 查 逮 捕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了,检察院还能干点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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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解: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检察官们才应当做出逮捕决定: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转隶了,检察院还能干点啥(二)

No.2

立 案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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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No.3

侦查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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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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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案:孙慧婷 审核:于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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