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列車上“霸座女”“霸座男”頻頻出現,
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
有人還因為“霸座”上了央視新聞!
要起訴央視侵犯其名譽權......
小司,“霸座”現象屢禁不止,法律上對於“霸座”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嗎?還有新聞裡曝光“霸座”者,這到底算不算侵犯人家名譽權呢?
我給你講個案例。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8日,羅某持購車區間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到達終點上海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到達鄂州站後未下車,並從其車票所示的4車4號上鋪移至5車繼續乘車。
列車自鄂州站行駛至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並一度情緒激動。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擾亂乘車秩序、列車乘務員攜攝像設備記錄現場情況時,
羅某做出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的動作,並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爭執。列車停靠黃石站期間,黃石站派出所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並將其送至黃石市拘留所執行。同年12月11日,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財經頻道“第一時間”欄目分別以《男子囂張“霸鋪”拒補票 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 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該事件。
隨後,羅某訴至法院,認為中央電視臺對其進行的“霸鋪”報道侵犯名譽權。
法院判定
北京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於羅某在列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並被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具體依據有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內容真實。綜合運輸合同、執法記錄儀呈現畫面及羅某個人陳述,法院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央視的評論內容是在履行國家媒體輿論監督職責下進行的闡述,符合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此外,央視在報道中對羅某進行隱名、打馬賽克處理,盡到了審慎保護義務,其報道、評論行為合法。
關於羅某主張的損害後果及其與報道、評論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央視是影響力遠大於一般社會媒介的國家級媒體,在央視播放涉案視頻後,羅某個人聲譽、評價確實會在其生活圈內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央視在遵循報道真實、客觀,評論合理、妥當的前提下,對違法進行批評,是在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羅某作為職業律師,應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有充分預計,並承擔該後果。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認定在央視違法行為並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羅某提出名譽權侵權的主張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春節臨近,
很多朋友都已踏上了
屬於自己的春運之旅!
小司提醒:
日前,公安部要求整治
春運霸座、阻門等違法行為!
公共秩序不容擾亂,
公共規則不容觸碰。
在公共場所,
只有每個人都全力維護規則的尊嚴,
才能確保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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