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四川“最嚴”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辦法3月起實施

據四川省教育廳消息,適用於四川省所有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及幼兒園的《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已經正式出臺,將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將可能面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針對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辦法》提出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辦法》還規定,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採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學校除嚴禁採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製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按照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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