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滲坑排汙被罰60萬,不服?青島萊西一企業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終審維持原判

半島記者 李雲天 通訊員 王宏坤

11月21日,記者從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瞭解到,萊西市一建材企業將超標廢水排入滲坑,被處罰款60萬元,因對行政處罰不服兩次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2018年2月28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南墅鎮的青島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生產,其清洗車間時產生的廢水,部分未經有效處理,經廠內雨水管道外排至廠區外雨水管道,後排至路邊無防滲措施的沙土水坑內,排放量2噸。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拍照錄像、製作了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並取水樣送環境監測站監測。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全鹽量分別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標準16倍和44.7倍,屬於超標排放特別嚴重的情形。在舉行聽證會、聽取企業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做出了西環字[2018]第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60萬元。企業不服,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青島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滲坑排汙被罰60萬,不服?青島萊西一企業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終審維持原判

因不服原審判決,該公司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鑑於其 “利用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且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50%以上”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了取樣、調查取證,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組織聽證會聽取了企業陳述申辯意見,最後做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涉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 第三項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的規定,確定的處罰標準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歷時兩年,一場圍繞行政處罰的訴訟落下帷幕,但留下的教訓發人深思。罰款只是懲罰違法行為的手段,保護環境是最終目的。守法經營、汙染物達標排放是企業應盡的本分,也是其穩定發展的保障。應把資金用在事前管理上,不是事後繳納罰款上,要把勁頭使在汙染治理上,不是訴訟辯護上。

滲坑排汙被罰60萬,不服?青島萊西一企業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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