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買套二手房 收房發現“縮水”14平方米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劉婭)房屋買賣中,房產證面積與實際面積存在差異怎麼辦?白雲區法院日前審結的一個案件,買家收房後發現套內面積比房產證上少了14平方米,將賣家和中介一併訴上法庭。白雲法院審理認為,賣家劉某以房屋現狀交付,買家在合同中選擇按整套計價,買家是以實物購買,房產證中面積記載有誤也不足以導致買受人對標的物產生重大誤解,且買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故意隱瞞房屋實際面積,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4月,阿芳、阿康與劉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阿芳、阿康購買劉某位於白雲區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內面積為86.62平方米,按整套出售,總價95萬元。阿芳、阿康支付中介服務費1.9萬元,一次性支付房款,於2017年7月31日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

此後,兩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發現房產戶型及實際建築面積跟房產證上戶型及建築面積存在嚴重差異,經委託專業裝修公司測量房產套內面積,經測實際套內面積為72.38平方米,與房產證標註的套內面積相差14平方米。

阿芳、阿康訴至法院,認為劉某及房地產經紀公司存在隱瞞和欺騙行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及中介公司賠償其房產套內戶型、面積和房產證上建築面積、戶型圖差異造成的損失13萬元、裝修費用1萬元、中介費損失1.9萬元等,合計15.9萬元。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同意其將該房屋以現狀出售,該“現狀”指的就是“戶型”,且原告事前已認真查勘和了解過該房產的“現狀”或“戶型”,並均予以認可並接收,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存在隱瞞和欺騙行為。

中介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供專業測量機構的測量報告證明其主張,面積差應由劉某承擔責任,中介公司已形式審查賣方提供的房屋產權證面積信息,與房管部門登記簿的登記信息一致,並如實告知原告,已盡居間人的謹慎義務,房產面積測量服務並非中介公司的服務範疇。

法院:以實物購買 未產生重大誤解

針對房產實際面積與房產登記面積存在嚴重差異問題,白雲法院委託廣州市房地產測繪院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測繪報告顯示,測繪結果為套內面積74.5439平方米,分攤面積7.9613平方米,總面積82.5052平方米。

白雲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房屋是現實特定的商品房屋,原告在實際察看確認房屋現狀後表示購買,並簽訂買賣物業交接確認書,被告劉某以房屋現狀交付,其已完成適當履行。原告在合同中選擇按整套計價,並未選擇按房地產單價計價,故原告作為買受人是以實物購買,房產證中面積記載有誤也不足以導致買受人對標的物產生重大誤解,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劉某作為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故意隱瞞房屋實際面積,故對原告以涉案房屋套內實際面積與房產證面積存有差異要求被告進行賠償,依法不予支持。其次,原告要求賠償中介費損失1.9萬元,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由原告支付,現合同已履行完畢,且原告也無證據證實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及中介公司賠償中介費,不予支持。

白雲法院日前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出賣人以現狀交付 並無瑕疵履行

雙方合同約定買賣的房屋是現實的特定房屋,且雙方已實際查看確認其現狀,只要出賣人是以現狀交付,則已完成適當履行,並無瑕疵履行之說。

房產證中對面積的記載,是對房屋特定性狀的描述或說明,即使房產證中面積記載有誤,但因買受人是以實物購買,不足以導致買受人對標的物產生重大誤解,也不構成房屋實物交付上的瑕疵,故買受人不能以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價格約定。

對於出賣人在出賣時未取得房產證,以預售合同約定面積作為房屋面積,最終房產證面積與約定面積出現差異的,也可類比上述意見,但一種情形例外,即出賣人雖未取得房產證,但房屋已有測繪面積或事實上已經頒發了房產證,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故意隱瞞房屋實際面積,仍以預售合同約定面積與買受人簽約,影響買受人對價格的判斷,買受人可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或變更價格條款,並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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