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10年工龄的57岁老员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单位竟说他已退休

杜某现年57周岁,从2008年1月起在某石膏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杜某缴纳社会保险。

10年工龄的57岁老员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单位竟说他已退休

杜某到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从2008年1月起与石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有劳动关系,但无起始日期,杜某不服,提起上诉。

石膏公司辩称

杜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从2008年1月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相关记录。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一些临时性工作是由雇佣的人员完成的,临时雇佣不是劳动关系。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0年工龄的57岁老员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单位竟说他已退休

公司男性井下采掘工作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杜某1960年9月25日出生至2015年9月25日达到退休年龄,即使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杜某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即2016年9月25日前申请仲裁,杜某现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杜某申请证人孙某、李某出庭作证,孙某证实:杜某从2008年1月起至2016年5月1日在石膏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证人李某证实:杜某从2006年在石膏公司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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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公司认可杜某从2016年至今在单位工作,表示2008年至2015年的工资表因财务人员更替,已经不存在,无法向法庭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工资袋、工作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执、原、被告陈述等。

本院认为,杜某与石膏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杜某提供的工资袋、工作证、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其从2008年1月起至今在石膏公司工作至今。

石膏公司辩称杜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石膏公司未给杜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积极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杜某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付出劳动,故被告辩称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对于杜某的工资表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石膏公司无法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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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公司从2018年1月25日开始停产,从未通知杜某解除劳动关系,杜某的工作时间存在连续性,其现在申请诉讼,未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双方从2008年1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点评

无耻的公司,为了回避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是只承认杜某2016年以后入职,其次是说那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然后还以财务人员更替这种拙劣的借口解释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工资资料。怎么可以这样对待真心付出的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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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应该提供工资资料,所以石膏公司无法提供,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是根据98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务凭证应保管15年备查。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应该保管30年。因此规范的企业还是应该可以提供相应的工资资料的。

也幸亏杜某是有心人,有相关的一些资料,工友也愿意出庭作证,不然还是麻烦。

10年工龄的57岁老员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单位竟说他已退休

对于提出杜某55岁就应该按照特殊工种提起退休的理由,更显得十分荒唐,特殊工种提起退休有着严格的条件和审批流程。除非真的是杜某拿着退休证,在55岁退休后入职,才能有此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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