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新聞聯播》主播剛強帶你瞭解監察法:哪些情形下監察人員應迴避?

為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在辦理監察事項時具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的,監察人員應當迴避。對此,監察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迴避制度的監察人員主要是指調查人員,但線索處置、日常監督、審理等各部門人員如果存在可能影響相關工作等情形的,也應當予以迴避。監察人員迴避後,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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