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法院可以强拆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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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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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谓“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集中体现于两条。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理解该规定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目前,对上述问题的各种规范欠缺,操作不统一,情况较为复杂,影响到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在行为性质上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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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强拆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是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替代。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此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人一定要有救济途径,而诉强拆行为违法仍是一个被实践证明完全可行的方式。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得以产生的“裁执分离”原则,仍存在在“分离”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一旦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非诉执行裁定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出现违法时,被执行人究竟找谁,这一问题应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而不应长期处于无规定的真空、模糊状态。但至少在目前,起诉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是没有问题的,司法强拆,确实不能胡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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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然可以强拆违法建筑,这是目前有关部门拆除违建的最合法的途径。

盛廷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当事人房屋确属违建,但在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不肯走法律流程,就一直这样耗着。按照他们的观点,只要我不认可你们的行政处理意见、不自行拆除,你们就拿我没法,你要是强拆就违法,我就要去上—访……

现在的有关部门做事比较明智了,明目张胆的违法强拆很易造成社会舆情,到时候他们肯定下不来台(当然,难免会有个别思维暂时短路的机构会做一些非法强拆的事儿。)比较讨巧的办法就是走司法程序,申请司法强拆。

毕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容易挨板子。

下面说一下司法强拆的程序问题: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部门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到了这个时候,违法建筑基本就保不住了,所以,当你的房屋被做出违建决定,或者面临强拆时,一定记得走法律程序,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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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

1.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指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比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强拆。对于此类强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比如国土部门。对于此类强拆,法院可以强拆违建,而且只能由法院来执行强拆,行政机关无权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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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吧,这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中央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干警不得参与地方组织的不符合法检两家工作范围之内的活动,比方说创城打扫卫生,参与政府组织的一些其他活动,这样才能保障法检干警能把心思专门放在案件的办理上,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部分。不过如果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某建筑属于违建,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相关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时候强拆违建应该就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了!


博博30580527


强拆违建和法院有关联?职能范围内都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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