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股東違法註銷公司,公司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導讀:公司註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那麼,如果在公司註銷解散中,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公司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呢?


股東違法註銷公司,公司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李某與妻子劉某兩人作為股東成立了某農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2008年起,二人分居,劉某不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2009年3月,該公司向王某借款1萬元,月息1分。2009年6月,李某未與劉某協商,私自偽造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在未書面通知王某,也未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的情況下即進行了公司註銷登記。2009年3月,李某另外成立了一家生資有限責任公司。王某在向李某索要借款未果後,將李某、劉某及李某另外成立的生資公司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根據上述案情陳述,我們分析認為:首先,李某作為某農化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註銷解散中,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之規定,李某對農化公司拖欠王某的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王某將李某另外成立的生資公司與李某、劉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履行還款義務,但實際情況是王某並沒有充分證據證實生資公司是農化公司的繼受法人,故王某要求生資公司履行還款義務的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最後,王某同時也對劉某提起訴訟,而劉某雖然系農化公司股東,但其在2008年就已經離開公司,不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且其在公司註銷解散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履行還款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