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公司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导读: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那么,如果在公司注销解散中,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呢?


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公司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李某与妻子刘某两人作为股东成立了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08年起,二人分居,刘某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2009年3月,该公司向王某借款1万元,月息1分。2009年6月,李某未与刘某协商,私自伪造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在未书面通知王某,也未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公司注销登记。2009年3月,李某另外成立了一家生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在向李某索要借款未果后,将李某、刘某及李某另外成立的生资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陈述,我们分析认为:首先,李某作为某农化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销解散中,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之规定,李某对农化公司拖欠王某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王某将李某另外成立的生资公司与李某、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实际情况是王某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生资公司是农化公司的继受法人,故王某要求生资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最后,王某同时也对刘某提起诉讼,而刘某虽然系农化公司股东,但其在2008年就已经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且其在公司注销解散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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