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國企分了一套福利房,房產證是我的名字,現在單位辭職辦手續,單位要收回房子,合理嗎?

王小哥的健身夢


在國企分了一套福利房,現在離職辦手續,房產證已經辦成個人的名字,產權已經100%屬於個人。如果單位要把房子收回去,按市場價回購的話,是可以答應的;如果無償收回,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第一、先說一個身邊的例子

我徒弟以前在一家央企工作,工作很好乾,收入也很好,只是生活過得比較枯燥、壓抑,就辭職了,工作了大概7年的樣子。

之前單位也分了房子,辭職的時候,單位也提了收房子的事情。但小夥子處理得很到位,沒有直接硬對硬,單獨跟領導溝通了下個人意見,說了這些年對單位的付出,也說了自己一個外地人存在的一些現實困難,還說了法律上的一些規定,加上他自己在單位是搞法務的,這輪溝通下來,最後房子還是保住了。

第二、如何全面認識福利房?

01、什麼是福利房?

顧名思義,福利房就是一種單位在住房上的福利,也可以說是組織給的一種住房補貼。

在住房比較匱乏,商品房還沒崛起的時代,單位為了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會將單位擁有產權的房子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將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出售給符合購買條件的職工個人。

有些單位為了引進或更好地留住人才,也會推出福利房,但會在出售福利房的時候,附加一份服務協議,約定好人才必須在單位服務的年限。如果沒有服務滿約定的年限離職,就要退回當初單位分配的福利房。

現在住房商品化已經很發達了,原汁原味的福利房也在1998年正式退出住房市場。但福利性質的住房並未完全消失,各地開發區政府手裡依然還有類似住房,現在管它叫“人才公寓”。

02、法律上如何界定福利房?

不管是民法(總則、通則),還是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沒有福利房這個概念,只有房屋的概念。法律根據不同規劃用途,將房屋進一步劃分為住宅、商業用房、寫字樓、廠房、倉庫、車位等,也沒有福利房之說。

既然法律沒有規定,那這個概念是從哪裡來的呢?

1998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宣佈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廉租房、商品房並存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

這就意味著,實行了近20年的福利房分配製度宣告終結,住房體制從計劃經濟模式轉入市場經濟模式。

因此,福利房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法律調整對象;而是政策概念,通過政策文件進行規範和調整,是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

03、福利房實踐

國務院從1978年開始試點和探索住房分配製度,取得階段性成果後,於1988年正式在全國逐步推行福利房,直到住房商品化有一定成功經驗後,在1998年下半年全面終止,先後實行了20年時間。

①分配方式

實踐中,單位職工人數較多,但擁有福利房的數量有限,單位就不得不在國家政策標準基礎上,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職務、崗位、專業技能、家庭人口等分項打分、排序,依照順序確定分房時間和分房面積。

②售賣類型

不同城市,不同單位,在不同時期,執行的房改政策是有差異的。

有的單位將100%的產權出售給了職工,有的將部分產權(比如60%)出售給了職工,有的只能出租給職工。

③上市交易

未取得福利房100%產權或僅有承租權的福利房,不能轉賣或轉租,只能自住。

已取得100%產權的福利房,原則上可以上市自由交易。但實踐中,施行不動產登記後,部分福利房土地手續沒有,部分不完善,可能會影響二手房上市交易手續的正常辦理。

本地在2007年前,都需要房改辦先批示,並經原售房單位蓋章同意後才能上市交易;2007年起,所有100%產權的福利房均可自由上市交易,無需審批。

④抵押貸款

福利房抵押融資目前政策是沒有限制的,可以自由抵押,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也沒有障礙。

不動產登記施行後,福利房很多都是沒有土地使用證的,由於歷史遺留問題複雜,有些單位土地手續不完善的,可能無法換取不動產證,也無法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國企離職,單位要收回福利房,是否合理?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福利房分給職工後,還辦了房產證,現在離職,單位提出收回房子,還是要區分三種情況,不能“一刀切”。

01、職工已取得100%產權,且沒有簽署服務年限協議

房子100%產權已經出售給職工,房產證和土地證手續都是完善的,入職的時候也沒有簽署服務年限協議,現在離職了,不用把房子交回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提出要收回房子的話,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02、職工已取得100%產權,入職時簽有服務年限協議

毫無疑問,沒有服務滿約定年限就離職,是要按照服務協議約定執行的,要將房子交回單位。

這個服務年限協議類似於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就是房子可以先給你,但你必須要完成單位賣房給你的條件,也就是要為單位效力滿約定期限。

這類協議不違背公平自由原則,也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應當肯定其合法性。

這種情況下,職工離職,單位提出收回房子,是合理的,也是協議履行的要義所在。

03、職工未取得產權或完整產權

也就是職工只是租住或者只有部分產權,比如只有60%產權之類的,不能買賣或轉租。

怎麼說呢?

單位是房子的產權人,收回房子,或者將你的產權部分回購,等交給新入職的員工居住,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你離職了,你的崗位還得有人頂替去做,這個住房福利就得交給從事這個崗位的人享有。

第四,怎麼辦?

像你這種情況,已經拿到了房產證,可以先把房產證拿出來看下,在“附記”一欄有沒有產權比例的標註,如果沒有標註,就是100%產權。當然,有的也會標註100%產權比例。

對房子已擁有100%產權,也沒有簽署服務年限協議,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產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名下的房產,無需徵得其他人同意。

加上現在福利房已全面退出市場,告別計劃經濟那套模式,全面與市場經濟模式接軌,則福利房上市交易的政策障礙也就沒有了。

也就是說,既然賣這個房子都無需徵得單位同意,那單位想把房子收回去就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據,也就不合理。

如果單位在把房子100%產權賣給你時,還簽有服務年限協議;現在離職了,這個協議服務年限還沒屆滿,那你就要麼等年限滿了再離職,要麼離職後交回房子。

如果只有部分產權,甚至只有租賃權,那離職後交回房子就是合理的,只是你的部分產權要讓單位按市場價比例回購才行,不能無償收回。


房壇法菜


福利房真的是個好福利啊。先讓我羨慕五分鐘!

國企是否能在你離職的時候收走房子,還是要看國企是怎麼把房子分給你的。

國企一般分福利房的辦法有三種:

第一種,直接贈予式的。即什麼都不籤,什麼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過到你的名下,就歸你了,這樣獲得的房子,無論你什麼時候離職,怎麼離職,房子都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二種,租賃房改式的。即先把國企的房子租給你,然後辦個租賃權證,你先住著,再經過房改的程序,通過工齡折抵,租賃戶補交一部分錢的方式獲得房屋產權,就是平時所說的公房買產權。這樣的房子,只要你獲得了產權,那麼即便你離職了,房子也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三種,協議式的。即你和國企簽定了合同,雖然房產證上寫著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條件的,即你要在國企服務滿多少年,房子歸你。或者你和國企之間各佔多少的產權份額等等,這種協議的情況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這樣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說了,但大的原則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幫到你。


奉天律師官司通


你出錢了沒有?單位文件是怎麼劃分福利房使用規則?假若單位明文規定在崗職工按規章制度工作年限有福利房時按需分配,分到你頭上了你收拾收拾搬進去就行,一沒出錢二沒房本那就人在房在,假若福利房是按的工齡和級別分的,但是到手還需自己出一部分錢,獨立房本有,你的名字也有那就是你自己的,頂多就是走的時候補點錢給單位,還有一種就是90年代之前老國企那種即是宿舍又是福利房那就不好說了


kofei2


您好!國企分的福利房類似於央產房、校產房的概念。如果題主已經拿到有自己名字的房產證,那麼證明房子已經進行了房改,題主已經擁有部分或全部產權。下面將分為三種情況來討論:

1、擁有100%的產權,並且沒有簽署任何服務年限限制的協議,單位收回房子並不合理。

2、擁有100%的產權,但未在企業服務滿規定年限,單位收回房子屬合理行為,至於處理方式應以協議約定為準。

3、擁有部分產權,單位收回房子屬合理行為,但必須以合理價格回購題主擁有的產權份額。

第一,國企分的福利房性質

1、福利房最初的產權屬於企業,依據分配方式可以分為“僅分配使用權”、“分配部分產權”和“分配全部產權”。

1)僅分配使用權:個人僅有使用權,沒有產權。(使用人也不會有自己名字的房本,所以題主不屬於這種情況)。

2)分配部分產權:通常企業會給個人分50-60%左右的產權這種情況下,題主有自己名字的房本,但房本產權欄會明確產權人佔有×%的產權,原來單位佔有×%的產權,並蓋著“標準價購房”的章。

3)分配全部產權:題主擁有100%的房屋產權。

第二,離職後,企業是否可以收回福利分房?

這裡提一個前提,題主如果在入職時,簽署了服務年限協議,大致意思就是房子可以先給你,但你必須為單位效力滿約定期限。如果沒有服務滿年限,企業是可以收回房子。但至於給不給補償,就要根據協議約定內容判斷了。

如果已經符合服務年限協議,或沒有簽署服務年限協議的情況下:

1)個人已經擁有全部產權。那麼企業無權收回房屋,題主對房屋的使用、處置、收益也沒有限制,房屋可以隨時上市交易。

2)個人僅擁有部分產權。題主可以和企業商量,採取以下任一方式處理

  • 企業是有權收回房屋的,只不過企業必須通過回購的方式,將題主擁有的房產份額收回。

  • 或者題主也可以嘗試與企業商量,將企業擁有的部分產權買過來。對於這類房子,雖然對房屋的使用沒有限制,但通常也需要住滿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若是交換或贈與的,要求變更為成本價,約為(當年成本價-標準價)×建築面積。最後繳納土地出讓金才可交易。交易增值部分的80%歸個人所有,其餘20%必須交回原產權單位。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首先,題主沒有說全條件,估計你當年分房時候,與單位有協議,一般是約定服務十年,才能擁有房子所有權,如果你沒有服務十年,單位有權收回你的福利房。你不服,走民事訴訟,你一般也要輸。這是國企普遍的常識。

國企福利房,有很多種:

一是你完全產權,對你的服務期沒有約束,比如二十年前的福利房。等到能上市了,你就可以賣了。你辭職就辭職了,房子早就賣了,想收也收不回來。

二是你沒有完全產權。單位和你各佔一部分產權,這種方式,就是制約員工賣掉福利房。比如,一些國企自己蓋的小區,不想讓員工賣給外人,造成小區外來人員太多。二十年前的老國企,自己建的,採暖物業,對內部都有很多福利,對老人甚至是減免的。你賣給外人,這塊福利就損失了。

三是你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和繼承權。很多國企就是這樣的,你可以住,你死了可以繼承給孩子,但是你就是不能賣,也賣不了。

四是你只有居住權。房子是單位的,你只能免費住著,你死了,也不能繼承,迴歸單位。

五是你有產權,你可以賣,但是你必須服務企業十年。


職場火鍋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在現今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的情形下,單位能給員工分一套房,真是太令人羨慕的福利了!至於辭職單位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我的看法如下:

一、從公司制度角度來說離職了收回福利是應該的

這套房子是作為福利給員工,如果是公司全款買的,那麼離職了收回房子理所當然,公司的福利就是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才有的,辭職瞭解除勞動關係了收回也是正常操作。

如果是公司的房子公司出一部分錢,比如付了首付剩下的錢由員工承擔,那麼員工離職了這個房子的歸屬問題有待商榷。主要是在於題主有沒有在這個房子上花費一定的資金。

二、從法律角度來說題主可能還有勝算

以上是基於人情方面的看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房產證寫的是你的名字,證明這個房子的歸屬權應該是你的,可能算是贈予的一種形式,如果你要和公司打官司來要回這套房子,可能會有勝算,你可以找律師朋友諮詢一下,但是這樣做可能會和公司反目,你自己衡量一下,最好的做法是和公司協商好,自己出一些錢把這個房子買下來,這樣皆大歡喜。

這種福利在給員工時應當定好規則並讓員工知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給公司帶來損失!


HRGOGOGO


律師夏曉東

福利房真的是個好福利啊。先讓我羨慕五分鐘!

國企是否能在你離職的時候收走房子,還是要看國企是怎麼把房子分給你的。

國企一般分福利房的辦法有三種:

第一種,直接贈予式的。即什麼都不籤,什麼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過到你的名下,就歸你了,這樣獲得的房子,無論你什麼時候離職,怎麼離職,房子都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二種,租賃房改式的。即先把國企的房子租給你,然後辦個租賃權證,你先住著,再經過房改的程序,通過工齡折抵,租賃戶補交一部分錢的方式獲得房屋產權,就是平時所說的公房買產權。這樣的房子,只要你獲得了產權,那麼即便你離職了,房子也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三種,協議式的。即你和國企簽定了合同,雖然房產證上寫著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條件的,即你要在國企服務滿多少年,房子歸你。或者你和國企之間各佔多少的產權份額等等,這種協議的情況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這樣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說了,但大的原則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幫到你。

創建於2019.6.10舉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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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國企已經取消了福利房政策,具體年限我倒是記不清了,不過很多國有企業為了給員工某些福利,存在建造公有住房和團購房的情況,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公有住房的房產證是單位名字,而團購房上房產證的名字是員工名字,並且在當時購買房子的時候一次性付清或者貸款都是由員工自行辦理的,團購房與現在的商品房在性質上基本沒有差別,都屬於職工自己的,僅僅是在購房金額上由於是單位員工有所優惠,這個具體要看單位當時和員工有沒有簽訂什麼協議,協議上是否說明了員工辭職後是否需要補差價。因為從手續上來說,房子是員工自己的不存在別的問題。如果題主是在福利房政策之前得到的房子,那就要看這套房子題主是否進行回購了。因為我印象當中取消福利房政策時,有要求,要求國企員工按照一定比例價格回購福利房或者放棄福利房,我們這邊是這麼要求的,具體還要看題主的實際情況。下面,我說說解決對策吧

找問題往根上找

你得先弄清了你的房子到底是福利房、共有住房還是團購房,性質弄清楚了,所有權弄清楚了,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名字弄清楚了,是否簽訂過協議等等問題都交代清楚了,才能夠弄清楚到底是哪條法律,哪條制度斷了你的路,不然稀裡糊塗的誰也幫不了你。如果是純福利房,繳納了回購款,房產證名字是你的,那麼就是協商;如果是團購房,找協議如果協議有明確要求,那麼就按要求辦,不想交房子就協商。剩下幾種可能不存在房產證名字是你的情況。所以,關鍵詞是協商。

關鍵在於協商

協商懂嗎?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都會遇到一個情況,就是風水輪流轉,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幾年的時間可能整個單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領導不是當時的領導了,話事人不是當時的話事人了。你得接受這個現實,也得接受這個現實帶來的代價。代價懂嗎?所以,去協商就找話事人協商,什麼歸口管理部門,什麼分管領導,都沒有用,找就找一把手,雖然一把手不見得能夠決定什麼事情,但是大多數導向性的事情都能夠做出建議。建議懂嗎?

所以,關鍵詞是協商、代價、一把手、建議!

協商不成怎麼辦?

有一個梗,叫做沒有什麼事情不是一頓燒烤解決不了的事情,有的話就兩頓。沒有什麼事情是協商不成的,有的話就協商兩次。問題在於協商兩次這個成本你是否認可,做買賣也講究個成本和利潤問題,有些人認為成本低於利潤才是合理的,這種買賣他們才會做;還有些人認為成本即便高於利潤,他們也原因做,存在賠本賺吆喝和利潤附加值的問題。我見過很多國企辭職和跳槽的栗子,有的是自己創業,有的是跳槽到民企,無論哪個方式,最終都會迴歸一個點,就是脫離不了自身企業的領域。所以,有很多時候成本問題需要考慮一個利潤附加值的問題。

總之,不建議走法律途徑,以協商為主,能理解多少看題主悟性了!


丁Bar不是銀


我當時也有類似情況,雖然沒有像你那麼好的福利,但是對於剛工作的時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剛工作時公司出錢會給予新員工專業方面的培訓,大約每人10000元左右,培訓前就簽訂協議,必須工作滿5年以上才可以,如果期間離職就必須按照比例退回。期間還有其他福利,例如結婚公司會給予每人價格4000元左右的家電報銷費用,但也必須工作滿3年以上。所以公司所發的一些福利並不是平白無故的。

對於你所說的問題,公司既然給你分了一套福利房,也證明了你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而且也應該擁有了分一套福利房的資質,現在有多少人就為了一套房而努力,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後面排隊就為了分一套房。同時公司為了避免一些人分完房後在離職肯定會讓你簽訂一些協議,例如需要服務公司滿多少年,而不滿多少年主動辭職,需要收回分的房子,或離職手續不給辦理。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分以下情況:

1.離職時是否滿足協議中的要求,如果未滿足,即使房產證的名字是你的,也可能要一些經濟索賠,如房子按照比例進行支付房款。那麼單位要收回房子是合理的。

2.離職時已滿足協議中的要求,純屬是公司不想把你這個人才放走,那麼你要留好證據,收回房子就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


用心看樓市


11年,我在中鐵某局上班,單位修的房子每平方比外面便宜2500,如果你買,假如10年後你辭職,單位回收房子,而且是按你當初的買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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