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口罩等醫療物資使用率急速上升,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面臨新的挑戰。廢棄口罩可能攜帶大量微生物及病毒,如果按照生活垃圾處理或處置不及時、不規範,極易造成二次汙染,且存在被不法分子撿拾回收利用的隱患,可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給疫情防控帶來新的風險。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按照醫學界的觀點,防控傳染病疫情的關鍵在於守好三道門:“第一道門“是人員流動,”第二道門“是醫療救治,”第三道門“就是處置醫療廢物。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口罩成為人們急需的緊缺日用品,有地方曾發生過撿拾廢棄口罩並翻新出售的案件。防疫期間如何依法合規處置醫療廢物,避免疫情進一步擴散和帶來巨大的環境汙染風險,民眾對此頗為關注和擔憂。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發出了《關於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協同加強防疫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提示》。為了嚴防死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這“第三道門”,深檢君向各基層檢察院發出通知,要求結合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強針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漏洞的排查力度,到位不越位,監督不添堵,助力全市疫情防控。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南山區

檢察院

定期聯繫,密切關注醫療廢物處置情況

從2月18日起,該院公益訴訟部定期與區生態環境管理局等職能部門進行聯繫,及時瞭解、密切關注轄區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目前,南山區對醫療廢物進行全面監管,凡發熱門診、相關隔離觀察點等涉及疫情防控的醫療垃圾“日產日清”,安排具有專業資質的益盛環保公司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相關單據進行核查;對社康中心等不涉及疫情的醫療機構的垃圾“兩天一清”。各社區、機關單位大多數已設立專門的廢棄口罩回收點。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寶安區

檢察院

查看臺賬,對醫療廢物處置進行跟蹤監督

該院通過查看每日臺賬等方式,認真監督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據瞭解,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從源頭上抓管控,建立了點對點的監管執法體系,確保醫療廢物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並安排專人對全區10家發熱門診醫院和11家較大規模的主要醫院的醫療廢水處理情況進行在線監控,每日觀測獲取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總餘氯值穩定性情況,及時做好數據預警跟蹤。1月25日以來,寶安區累計交運安全處置醫療廢物3485桶、共91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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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區

檢察院

現場普法,協同監督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2月19日,該院第五檢察部帶隊,與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區疾控中心相關部門負責人一同前往位於坪地街道紅花嶺的深圳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實地查看了解醫療廢物處置的具體流程,檢查消毒、防範情況,協同強化監督。該院第五檢察部負責人對在場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法制宣講,強調要嚴格依法、規範做好醫療廢物處置,防止病毒通過醫療廢物擴散,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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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區

檢察院

實地調研,監督查補醫療廢物處置漏洞

節後,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前往相關職能部門,就醫療廢物處置工作進行專題調研。經瞭解,龍華區對廢棄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轉運以及處置工作制定了詳細規定。區城管局創新“兩專兩固定"工作法(即專人、專車、固定桶點、固定運輸路線),對廢棄口罩、收集桶點、密閉化轉運車輛進行全流程消殺。針對調研中發現的部分城中村尚未配置有害垃圾專用桶的問題,龍華區檢察院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反饋,並將在接下來的公益訴訟工作中作為重點進行研判和跟蹤。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坪山區

檢察院

“挨家挨戶”,強調加大執法巡查力度

春節以來,該院逐家上門走訪了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城管局、市場監管局、疾控中心等相關單位,全面掌握相關職能部門處置醫療廢物情況。經走訪瞭解,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建立了醫療廢物處置臺賬登記制度;區城管局在小區門口、公園出入口、公交站臺、垃圾轉運站、轄區單位設置了“廢棄口罩手套專用回收桶“。結合走訪瞭解到的情況,坪山區檢察院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要求,注重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杜絕廢棄口罩被不法分子回收利用等現象。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其他基層院也都結合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加強與有關行政機關及刑事檢察部門的溝通協作,及時防範漏洞,共同推進全市廢棄口罩等防疫醫療廢物規範處置工作。

深圳檢方緊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 “第三道門”


法條鏈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翫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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