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房子完成過戶後買方反悔,讓賣方到房管局取消交易,但程序和稅收都完成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Devon000


買賣雙方已過戶,說明已經完成產權轉移手續,問題在於產權轉移前,買方有沒有付全款?或是分期付款?該標得物有沒有存在銀行按揭?銀行按揭有沒有隨之轉移,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已收到全款(包括銀行按揭已轉移由買方承擔),那合同雙方已經完成,買方可以轉賣或其他處理,與賣方無關,賣方無權阻礙。如果賣方同意收回,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所交的稅費規費均列入協商內容,賣方必定佔據主動,反悔方理應占據被動。


忍讓恭謙


剛賣了房子,我覺得問題在於,房子完成過戶後,房款付清了沒有。一是全款支付,已經付清,那誰還管誰。二是沒有付清,因為一般人都是先付首付,大概6.7成左右,過戶後拿房產證銀行貸款,貸款下來後給原房主。樓主就是在已經過了戶,銀行尾款還沒有給時候,買的後悔了。怎麼辦,我覺得沒辦法,拖著對誰都不好,因為你錢沒拿到,本子還丟了。


不會飛的小蝸


二手房房子完成過戶後買方才反悔不想買了,讓賣方到房管局取消此次房產交易,且在交易程序和交稅工作都完成了,這種情況下反悔,首先房子賣方房東是守約方,而房子的買方客戶是違約方,應根據當時二手房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書面規定,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條款來執行。因為二手房交易雙方都是有民事行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會有成年監護人陪同才會簽約的。既然簽了合同就要有契約精神,不要輕易違約,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守約人。

賣方可以這樣辦:

1、如果房東作為守約方可以同意,但由此發生的將買家的名字改回原房東的名字的,所產生的二次交易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並且定金不予退還。並按買賣合同約定買方無條款賠償房子交易價格的20%作為違約金賠償給賣方。

2、賣方房東如果不同意可以直接拒絕買方的無理要求,要求買方繼續履行之前簽定的買賣合同。

3、如果買方有其他合法理由的,或突發意外如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只能在房東理解的前提下解除買賣合同,並根據買賣雙方過錯大小分配相應的責任。協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解決。

當然這個情況,如果發生的違約方是房東,在過戶完及交易完一切程序,嫌房價賣低了,不想賣了,賣方是要同樣賠償買家合同交易總價的20%,並退還所交的合同約定的定金才行的。





合肥買好房老吳有話說


房產交易過戶登記是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定程序,一經登記,不能隨意撤銷或者修改。

法定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條件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這裡的不動產登記簿指的是不動產登記中心電腦系統裡記錄的不動產登記事項,而不是指發給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只有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之前,申請人才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對於登記完成後的更改,《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這意味著,除了更正信息登記錯誤,不可以對登記內容做出修改。

《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由此看出,不動產登記的完成是以登記簿記載事項完成為準,而不是以發放不動產權證為準。

買方反悔如何處理

買方過戶後反悔,屬於嚴重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還沒有領取不動產權證,可以邀請賣方一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登記進行到哪一步。如果是在審核階段,尚未完成登記,則可以申請撤回登記申請。至於已繳納稅費則無法退還,只能由買方承擔損失。買方違約賠償按雙方合同約定辦理。

2、如果已經領取了不動產權證,或者雖然尚未領證,但不動產登記中心已完成了登記,則無法撤回。再次變更只能按二次交易處理,即重新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當然,買方還需要額外承擔二次交易產生的稅費。其它違約損失仍按合同處理。

總之,買方已完成過戶手續後違約,無論哪種情況,買方都需要承擔較大的經濟損失。


小豬房論


繳稅完成後當場就可以領證,已經完成變更登記,合同繼續履行,無法後退


N67656


打過這樣的官司,時間長了,不一定準確:網籤後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法律認可了,如果協商解決,那就沒話可說,如果某一方不接受,就要當合同簽訂的價格來交易,放棄的一方必須按溢價進行補償,房子價格雙方可以舉證,法院以實際平均交易價斷定,所以這個情況,賣房方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編譯自己1314


可以改回來,返回來賣房再買一次,只不過稅費都由原買房承擔[捂臉]


上善若水


你愛理他,還怎麼辦,辦個毛,膽小到這種程度就再退他買房錢,白送他房不就完事了


風華正茂2477415


1、最初的合意買賣房屋從程序、結果來說已經全部結束,具備了法律意義上合法完結。

2、原房主反悔想把房子過回頭,從法律關係上來看購買者沒有義務配合原房主。

3、購買者同意過戶給原房主,原房主負擔全部的費用和損失。


地澳法律諮詢調查策劃


交易已經完成了,就說明房子的產權己經轉移到了買家名下,與賣家沒有一毛錢關係了,都沒處置權了,怎麼取消呀?讓買方自己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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