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繼承房產,偽造的買賣合同委託授權書,法院如何處理?

俺是飛鵬


法院會怎麼處理主要是看你的訴求是什麼,準備起訴誰,想要達到什麼目的,提供的證據是否能支持你的訴求。

假設你是姐姐一方的。

我們先看下《繼承法》的規定,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成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後不可能繼續對財產進行處分。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為兩人及兩人以上時,遺產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財產。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所以,我們中介在房地產經紀業務中,如業主死亡,且沒有辦理繼承公證的房屋出售,為了謹慎期間,將所有繼承人視為共同共有人,在此期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要求所有繼承人共同簽訂(或委託他人代為簽訂),且要求已婚的繼承人的配偶出具其親筆簽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注意,這樣操作只是為了防止糾紛產生而做的完全準備,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流程。

如果你說的房屋是已經在業主死亡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那麼就適用這一條規定。房屋為所有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在排除了業主留有遺囑、繼承人之間有《房產分配協議》等情況的存在後,你有了法律賦予你的處分該房產的權利。

在你的描述中,是弟弟妹妹偽造了姐姐的簽名,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和委託授權書。如果確實是偽造的,那麼相關的文件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在你的描述中,買方已經住了幾年房屋但是一直沒有去過戶。如果你對房屋買賣情況一無所知的話,可以找到這個買方瞭解一下當時及現在的情況。惡意串通取得房屋的,法院會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文末附上《合同法》的幾種規定已供參考。


蘇照白


如果確實未經姐姐同意,那麼屬於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姐姐如拒絕追認,則賣房的行為無效。

如果認定賣房無效,那麼應由過錯方承擔有關損失。

但房屋已交付給買方居住了多年,姐姐就真的一直不知情嗎?還是另有原因?

大家覺得呢?

(如認可我的回答,希望點贊或關注,謝謝!)


蘇州律師杜哥


數額較大,性質惡劣的,移交公安,涉及虛假訴訟罪,一般的,對做假的當事人可以拘留罰款,以查明的事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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