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怎麼退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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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後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後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衝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於承擔違約責任,儘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對於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對於房屋的隱蔽瑕疵,如並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由於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

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瞭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瞭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在合同裡,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後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於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諮詢貸款政策,瞭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並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於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麼,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瞭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金華房天下


你好,我這裡給你說一下買房籤合同後可以退,但是付出的代價很大,貸款下來,只要你不還貸款,那麼這套房子就可以退掉,你所要承擔的違約金有:銀行貸款的違約金,開發商合同的違約金,還有一個最重要的是,在銀行的信用記錄會被拉黑,可能以後你都貸不了了。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如果和開發商內部裡面有熟人的話,可以另做操作。建議你轉賣吧,找個第三方做擔保,等產權證辦下來之後再過戶。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在簽了購房合同之後,就意味著正式進入辦理購房手續的流程了。很多人可能會臨時有一些原因想退房。那麼,已經簽了購房合同的房子還能退嗎?其實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行。

1、開發商不合理延期交房

其實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一些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但大多數的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間都不會太久,自然也就沒有太多因為延期交房而選擇退房的購房者了。一般合理的延期交房的時間在90天以內,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無法完成交房,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




當然,因為交房遲的原因要求退房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並不理性,畢竟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都已經耗費了不少。但是如果是因為工程質量等較大的不合理因素導致遲遲不交房,購房者的退房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

2、房屋設計與合同不符



房屋在後期的開發過程中,開發商未經購房者的同意,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違背了合同本身的約定,那麼購房者就有權提出退房,並且是合情合理,受法律保護的。另外,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在此小編要提醒大家,在選房時要將房屋本身的戶型、面積、朝向、樓層等內容寫進購房合同,這樣退房時才有據可退。


3、房屋被進行多次交易,即存在一房多賣等情況


不管是購買一手房還是購買二手房,如果已經賣給你的房子又被抵押給他人,與別人籤合同、成交,那麼購房者在查明之後,可以要求退房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是因為工程質量等較大的不合理因素導致遲遲不交房,購房者的退房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

4、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問題有些可以在交房的時候檢驗出來,有些則需要入住之後才能發現。所以,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關於房屋質量的問題也可以寫進去,包括牆面、地板、隔音等等。在交付房屋時,通過專業人員的檢測,如果發現了問題且比較嚴重又不能得到解決,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和賠償。



5、開發商五證不全

開發商想要修建房屋,首先要取得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商證件不齊全就建房、賣房的話,屬於違法行為,合同會自動被視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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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1、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若購房者在與開發商協商難以達成共識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定條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購房合同義務的,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總之,綜合起來出現下列情況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1)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形。在購房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要約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以及在超過約定期限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開發商與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時間後,購房者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此時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發出催告通知,如果開發商超過3個月還不履行交房義務,購房者就可以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退房。

(2)開發商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在規定的期限內開發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經提到過,開發商在預售房屋的時候,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對外預售房屋屬於違規操作,其與購房者簽署的購房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對於無效的購房合同,應當恢復原狀,即購房者應當騰空房屋或者與開發商解除期房合同,開發商應當將購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還給購房者。上述情況不包括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形。

(3)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從實踐上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①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②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在實際中法院支持的並不多,主要因為購房者對開發商存有欺詐的故意與欺詐事實的舉證比較困難。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儘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並予以簽章認可。(4)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規劃,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和朝向,影響購房者居住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開發商在經過規劃部門批准和設計單位同意變更設計的情況下,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告知變更設計規劃的事實。如果變更設計規劃影響到房屋的質量或使用功能的,購房者是有退房的權利的。開發商此時應當向購房者返還購房款,並且支付利息。

(5)無法得到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一般的情況下,都在購房合同中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有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購房者未能取得銀行商業貸款,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即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也應當將購房者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予以返還。

(6)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並且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者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對此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並讓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7)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4條第(2)項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a)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如果開發商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是不能要求退房的,如果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但在實踐中,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很少會去選擇退房,此時選擇開發商承擔法定賠償責任會對購房者更有利,更何況是在房價上漲幅度較大的時期。

(8)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目前北京房地產市場較少發生,但在外地房地產市場,開發商承建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時有發生。若出現上述情況,開發商是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的,亦無法按約定的交房時間向購房者交付房屋。此時,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9)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也會得到支持的。但是,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空氣質量的或房內噪聲大,影響購房者身體健康和居住的情況等。

(10)開發商把出售的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將房屋又出賣給第三人。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將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又將房子抵押給他人,或直接將房屋又出售給第三人,購房者在查明情況屬實後,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且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以及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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