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期間亂吐口水,追責

【案情回顧】

2月4日,不少微信群、朋友圈中傳播一段視頻。畫面顯示,一名女子扯出兩張紙巾,擦鼻子和嘴巴後扔到電梯裡。電梯到了相關樓層後,她走出去,又叫來兩男一女走進電梯。其中一男子走進電梯,抽出幾張紙巾往上面吐口水,然後擦到電梯的按鍵上。

這段來自廣西橫縣一小區公共區域的視頻讓許多人感到震驚又憤怒。當日中午,警方將涉事嫌疑人姜某輝傳喚到派出所調查處理。姜某輝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該縣人民醫院專家組會診,姜某輝無咳嗽、發熱等症狀。據瞭解,公安機關依法對姜某輝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律師說法】

2月20日,記者連線北京中銀(南寧)律師事務所覃鴻偉律師。覃鴻偉認為,目前處於舉國上下共克時艱的關鍵時刻,自覺遵守國家最基本的公共衛生秩序是每個人的義務。對於如何認定這些人的法律性質和責任,覃鴻偉表示,“要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而斟酌確定,情節輕微的一般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處理。情節嚴重的按尋釁滋事處理。”

覃鴻偉介紹,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定罪標準。

“吐口水等行為可增加疫情隱患,但是如果當事人並無疑似或確診情況,實際上並沒有損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存在,若以該罪論處則不太適用。”

覃鴻偉表示,對於該類案件的定性,要根據行為人本身有無疑似或者確診情況、行為的持續性,以及行為人本身對於疫情的瞭解等因素對案件進行全面把握。

覃鴻偉解釋,電梯是密閉狹小的空間,也是傳播病毒的高風險區域,相互接觸交叉感染的風險大。對於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仍在電梯等公共場所吐口水,故意傳播病原體,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

“此類不文明行為,缺乏公共安全意識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違法犯罪。在特殊時期,對類似行為,應該予以譴責。”覃鴻偉說。

【鏈接】

戰“疫”緊要關頭,各地卻陸續出現數起惡意吐口水事件,令人錯愕。

2月4日,重慶的郭某龍因與女友爭吵後心情鬱悶,為發洩情緒,在路邊向路人吐口水,多人受到驚嚇。2月11日,郭某龍被依法批捕。

2月5日,柳州一小區公共視頻顯示,一名頭戴奇怪面罩的男子進入電梯按下樓層按鍵後,立即脫下面罩,往電梯門吐口水。事後調查發現,這竟是一名15歲少年惡作劇所為。

2月10日,在北京大興區黃村鎮某村莊內,因不戴口罩出門,38歲的女子劉某英與村防疫人員發生爭執,在民警趕到後,劉某英依舊不配合。劉某英被民警帶回派出所,在測量體溫時向民警吐口水。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劉某英被大興分局行政拘留7日。

記者 龐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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