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鉛鎘廢液直排邕江!追責、賠償、環境修復 一個都不能少

以前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常常出現“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汙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情況,為了破解這個難題全國範圍內從2018年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近日,廣西法院就審理了兩起生態環境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南寧

非法拆解廢舊電池 鉛鎘廢液直排邕江

2019年12月16日,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7年5月起,廣東省吳川市淺水鎮人吳某在無環保行政許可、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環保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在南寧市西鄉塘區西明村的廢舊收購市場內進行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儲存和銷售。吳某還安排柯某、柯某某對回收的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拆卸,將其中的廢液倒入收購點直接連通邕江的排水溝內,致使附近土壤鉛、鎘含量嚴重超標。

2018年3月19日,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聯合對該廢舊收購點進行查處,當場查獲吳某回收所得未拆解的廢舊鉛蓄電池119.924噸、已拆解的廢舊鉛蓄電池27.474噸。經採樣監測,排放、傾倒的廢舊鉛蓄電池液中總鉛、總鎘濃度分別達26.2mg/L、1.53mg/L,分別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130倍和152倍,且汙水排放口外的泥土中鉛最高濃度為7.36mg/L,使附近泥土成為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汙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147.398噸,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在其經營場所堆放147.398噸廢舊鉛蓄電池,造成環境風險,威脅環境安全,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告人吳某應就其汙染環境的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同時承擔合法處置147.398噸廢舊鉛蓄電池的費用132848元。

吳某當庭認罪,請求輕判。該案將擇日宣判。

崇左
未經審批非法佔用國家公益林地

2019年12月16日,廣西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黃志威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由被告人按照《崇左市江州區水口林站1林班被非法佔用林地恢復植被評估意見書》的相關要求承擔江州區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的補種恢復治理責任。

廣西:鉛鎘廢液直排邕江!追責、賠償、環境修復 一個都不能少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志威明知江州區中渡村五龍屯龍泉山為國家公益林地的情況下,未辦理林地變更手續及採礦許可證,僱請工人駕駛鉤機在龍泉山腳下(江州區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進行採石,改變林地用途。

經鑑定,被非法佔用林地面積為5.34畝,事權等級為國家公益林,被佔用林地原有植被和表土已被破壞。

廣西:鉛鎘廢液直排邕江!追責、賠償、環境修復 一個都不能少

廣西:鉛鎘廢液直排邕江!追責、賠償、環境修復 一個都不能少

勘查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志威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未經審批非法佔用國家公益林地,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黃志威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在審理過程中,黃志威已經部分恢復了被破壞林地功能,且已經繳納了鑑定費用,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黃志威的犯罪行為毀壞了原有土地所承載的生態功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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