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植入木馬程序控制公司百餘臺服務器,“挖礦”程序員被判了


植入木馬程序控制公司百餘臺服務器,“挖礦”程序員被判了


程序員安某利用公司的服務器“空閒”,部署“挖礦”程序為自己牟利。截止案發,短短半年時間,安某非法控制的100餘臺服務器已獲取比特幣、門羅幣等虛擬貨幣價值人民幣共計10萬餘元。因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安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1.1萬元,後安某不服提出上訴。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身判決,駁回安某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放

安某於2016年入職某科技公司,日常負責公司服務器的運行和維護。因為自己平時接觸比特幣比較多,在2018年1月份左右,安某瞭解到可以通過某網站將挖礦程序上傳到公司的服務器中,然後將公司的運算資源上傳到該網站。網站通過使用他上傳的運算資源挖取門羅幣等電子貨幣,並根據他上傳的運算資源的多少以比特幣的方式向他結算。發現這個方法可以獲利之後,安某嘗試通過控制公司一臺服務器來上傳並運行挖礦程序,結果從中獲利頗豐。

嚐到甜頭的安某開始瘋狂的利用手中的“權利”,截止案發,安某共非法控制公司服務器達150餘臺。該公司發現服務器運行異常後迅速報案,檢察院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予懲處。結合安某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判決被告人安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一審判決後,安某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安某認為其雖然實施了相關行為,但是自己僅僅是在利用服務器空閒資源來獲利,自己本身就管理和運行著這些服務器,對於本就控制公司服務器的行為,不存在非法控制,安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安某作為公司的運維工程師,應當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其進入服務器之後的行為更應當在公司的明確授權範圍之內。但安某卻超越公司授予的權限,違反公司的意志,基於非法獲利目的,利用公司授予的職權便利等有利條件擅自在公司多臺服務器中部署和運行挖礦程序,佔用公司服務器大量的運算資源,該行為屬於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控制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行為。鑑於安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量已超過100臺,其行為不僅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王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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