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系統運行速度變慢,原來是運維人員在服務器上“挖礦”

某大型網絡科技公司運維人員在公司服務器上部署“挖礦”腳本獲利十萬元,最終公司發現報案,運維人員被判刑。

【基本事實】

2018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甲在某大型網絡科技公司乙公司擔任服務器運維管理人員期間,利用其負責維護乙公司搜索服務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權限,以技術手段在乙公司服務器上部署“挖礦”程序,通過佔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件及網絡資源獲取虛擬貨幣,後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並獲利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甲供述:其在乙公司搜索運維部工作,主要負責將研發部門研發出來的程序發佈在乙公司的服務器上,並且對服務器的運行做維護。其個人沒有控制乙公司服務器的權限,,也沒有將乙公司服務器CUP運算資源上傳到哈希網站的權限。2018年4月至今,其使用公司發給其的蘋果電腦上的iterm軟件操作可以控制所有服務器的中控機,然後通過中控機上傳挖礦腳本,並通過iterm軟件發出批量下載指令,讓200餘臺服務器下載了挖礦腳本。挖礦腳本可以把乙公司的運算資源上傳到哈希網站,哈希網站通過其上傳的運算資源挖取虛擬貨幣,最後根據其上傳運算資源的多少,以比特幣的方式向其結算。其從哈希網站提現並賣了約10萬元人民幣。

某司法鑑定所接受偵查機關委託,於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間,對偵查機關提交的一張送檢光盤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鑑定,提取出名稱為“miner.tar.gz”的壓縮文件1個,對該文件進行解壓縮,在“miner\\woker\\tmp\\”提取出名稱為“java_4u3”的腳本文件1個;經分析,該腳本文件基於linux系統下運行;通過分析“java_4u3”腳本文件,該文件在運行的計算機自動執行解壓縮、創建目錄、刪除目錄、自動連接代理進行網絡交換,可以認定該腳本文件對計算機進行了非法控制,並佔用計算機硬件及網絡資源。

公司系統運行速度變慢,原來是運維人員在服務器上“挖礦”

【本文案例來自於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真實司法案例,更多案例分析請關注“十八說法”】


【法院認為】

被告人甲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甲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不應定性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證實被告人系利用其在公司擔任運維工程師的工作便利,超越公司所賦予其的工作權限,違背公司的意志,通過擅自植入可控制

公司服務器的程序這一技術手段,達到佔用公司服務器運算資源,利用運算資源獲利的目的,其控制手段所具有的非法性不言而喻,故本院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甲雖對其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其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對其實施的作案過程均能如實交代,故應認定其具有如實供述的情節,同時結合其能退繳涉案違法所得,故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甲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

【十八說法】

網絡信息科技的發展讓終端相互連接起來,但是一些人在虛擬貨幣高價值的誘導下,通過部署腳本、誘導下載、後臺靜默運行等方式佔用他人資源進行挖礦,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已經觸犯刑法應受承法。如果哪一天本來運行正常的設備變慢了,一定要警惕是否已被他人控制,及時排除系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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