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日照人!徵求意見,邀您參與

關於對《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告


現將《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全文通過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予以公佈,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採集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5日。具體參與方式如下:


一、電子郵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發送郵件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意見建議”。


二、傳真。發送傳真至0633-7979573,請在傳真首頁註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意見建議”。


三、信函。寄至日照市濟南路269號日照市城市管理局,郵政編碼276826,信封註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期間,為便於更好地溝通,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署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


聯繫人:牟善剛 聯繫方式:0633-7979582。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日照人!徵求意見,邀您參與


全文如下↓↓


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9部委《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成〔2019〕56號)及山東省住建廳等12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建發〔2019〕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徵求意見稿2019年,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到2020年底,實現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東港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到2022年底,東港區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其他區縣至少各有1個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

二、工作任務

(一)制定分類方案。各級政府負責所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以及目標任務、重點項目、配套政策、具體措施等。市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垃圾分類”的原則,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垃圾分類培訓、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政府、管委)

加快市、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理體系規劃編制,統籌佈局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優先安排用地,並按照規劃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二)明確分類標準。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生活垃圾處理終端設施建設時序,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專業垃圾進行分類,廚餘垃圾處理設施建成後,再增加廚餘垃圾分類。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主體,鼓勵有條件的小區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

1.居民小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同時還應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專業垃圾臨時投放點。(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2.廣場、道路、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進行分類。(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3.農貿市場、果蔬批發市場、大型超市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牽頭單位:市商務局、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4.單位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集中供餐的單位應增加餐廚垃圾分類,杜絕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直和國家、省屬駐日照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5.餐飲服務單位按照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督導餐飲服務單位垃圾分類及餐廚垃圾去向。(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三)規範收集運輸。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度,調整原有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建立分類收運系統,配備滿足垃圾分類清運需求的專用收運車輛,實現不同類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避免“先分後混”“混裝混運”,確保全程分類。嚴格落實“不分類、不收運”原則,對未按規定投放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教育、行政處罰、拒收運和納入社會徵信體系等方式進行強制約束。

1.有害垃圾。各區縣政府(管委)至少要設置一處有害垃圾暫存點,負責從有害垃圾投放點收集到暫存點,對暫存點有害垃圾進行二次分類貯存,委託有資質的危險廢棄物收運企業從暫存點分類運送至危險廢物專業處置廠。(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2.可回收物。合理佈局兼具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的交投點和中轉站,完善可回收物轉運系統,提高可回收物分類回收能力,通過培育龍頭企業帶動,利用上門回收、智能回收、互聯網+資源回收等多種模式推動可回收物規範化、專業化處理。(牽頭單位:市商務局、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3.其他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由各區縣政府(管委)統一委託環衛企業採用專用車輛收運,在廚餘垃圾處理設施建成前,廚餘垃圾按其他垃圾投放收運,待廚餘垃圾處理設施建成後,廚餘垃圾再單獨實施分類,由運輸單位使用專用密閉車輛運輸。(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4.專業垃圾。各區縣政府(管委)可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專業垃圾運輸企業,並對社會予以公示,由居民或物業企業預約清運。餐廚垃圾由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企業統一收運,對沿街小型餐飲店實行流動收集。(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四)推進設施建設。加快建設與前端分類相匹配的終端處理設施。

1.推進廚餘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建設市廚餘垃圾處理廠,保障我市主城區廚餘垃圾處理需要;莒縣、五蓮縣要分別規劃建設廚餘垃圾處理廠;推動農貿市場、果蔬批發市場、大型超市易腐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2.推進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各區縣要建設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處置中心,對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進行分類處理。(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3.推進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啟動黃家河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處理場建設,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嵐山區、莒縣、五蓮縣也要建設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處理場。(牽頭單位:市城市管理局,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4.推進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將我市有害垃圾處理納入工業危險廢物處理體系,由各區縣政府與專業處理企業簽訂收運處理協議,實施統一運輸和處置,保障各類有害垃圾妥善處理。(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縣政府、管委)

(五)廣泛宣傳發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發動體系,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宣傳設施和公共場所,廣泛開展輿論宣傳引導,切實提高群眾認識水平。教育部門要依託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等平臺,切實加強學校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教育。要深入開展垃圾分類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等活動,培養良好的文明習慣、公共意識和公民意識,通過“小手拉大手”,帶動家長參與垃圾分類;宣傳部、共青團組織要通過開展社會宣傳、培訓、主題實踐等活動,組織志願者深入社區開展宣傳、引導和服務等實踐活動;婦聯要充分發揮“半邊天”等家庭成員作用,引導家庭成員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自覺成為生活垃圾分類的參與者、踐行者、推動者。(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團市委、市婦聯,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六)強化示範引領。推動公共機構率先示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各行業管理部門、區縣政府要監督指導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國有企業和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寫字樓等經營場所積極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牽頭單位: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七)促進源頭減量。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推行淨菜上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控制旅遊住宿、餐飲服務等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消費者適量點餐;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鼓勵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硬約束”機制。(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商務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管委)

(八)落實法治保障。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立法工作,把生活垃圾分類各個環節納入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體系,明確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要求、責任及處罰標準,依法依規嚴格處罰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強化生活垃圾分類法制約束能力。(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

三、實施步驟

(一)啟動部署階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各區縣政府(管委)和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成立領導小組,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

2.制定市級垃圾分類宣傳、培訓工作經費和獎補資金計劃;各區縣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建設方案和分類投放容器、分類運輸車輛購置方案,納入2020年城建計劃。

3.各區縣政府(管委)和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培訓工作;東港區選定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和試點小區,根據《日照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建立責任區責任人制度。責任區域不清或者責任人確定存在爭議的,由轄區環衛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二)試點推進階段(2020年4月至12月)

1.率先在全市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擴大全市公共機構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形成黨政機關帶頭示範、全社會普遍參與的良好局面。

2.指導示範片區、試點小區搞好宣傳動員,爭取廣大居民積極支持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主動配合收運單位做好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示範片區和試點小區分類勸導員上崗到位,積極發動志願者和義工組織參與。

3.各區縣政府(管委)分類運輸車輛購置到位,成立分類收運隊伍,開設分類運輸專線;試點街道設定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暫存點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大件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數據統計制度。

4.完善垃圾分類配套措施。制定出臺《日照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日照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配套規定,編印《日照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

5.到2020年底,實現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東港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其他區縣至少各有1個住宅小區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範點。

(三)全面推行階段(2021年至2022年)

1.到2021年底,市級和莒縣、五蓮縣完成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處理場建設;到2022年底,完成廚餘垃圾處理場建設,增加廚餘垃圾分類。

2.全市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各區縣完善公共機構、示範片區、試點小區管理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類專業骨幹力量紮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3.東港區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其他區縣至少各有1個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

4.2022年底前,對各區縣生活垃圾分類開展工作進行考核驗收,認真總結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評估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技術路線的科學性、適用性,梳理存在問題,優化垃圾分類工作機制,逐步完善垃圾分類收運處理體系。有條件的小區實現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四)提升完善階段(2023年至2025年)

1.2023年,繼續優化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系統和可回收物利用系統,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2.2024年,進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配套設施體系建設,制定各項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激勵措施。通過生活垃圾分類示範片區、試點小區建設,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為實施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奠定基礎。

3.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體系,居民區全部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和強制監督管理機制日益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總體籌劃部署,研究、協調和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下設日照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專項小組,負責日常工作,協調督促各單位開展垃圾分類工作;掌握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為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決策提供建議;實行垃圾分類工作聯席會議和月報制度。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專項小組成員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推進機制,保障垃圾分類工作落實到位。各級政府是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出臺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建立與分類質量相掛鉤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垃圾分類成本核算;建立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補貼政策,引導企業回收利用低價值可回收物;研究試點小區桶邊勸導員補貼政策,解決勸導員報酬問題;建立獎勵機制,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創新激勵措施與機制,對分類推進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激勵居民養成垃圾分類投放的觀念和習慣。市、區縣兩級政府要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運行經費、宣傳教育經費、工作經費等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開展情況,按照上級規定,適時出臺獎補政策;通過市場化運作引入社會資金或專業化公司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綜合利用相關的重點企業和項目建設。

(三)強化督導考核。各級黨委、政府應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年度重要工作計劃。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專項小組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辦法,建立市、區縣、街道生活垃圾分類三級考核工作機制,納入市、區縣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城鎮精細化管理考核和文明創建考核指標;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項檢查,實施分類質量評估和工作考核。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的公開曝光,對落實不力、工作滯後的,按規定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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