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雨在下


劳动者都希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可是有时候人们在方便和利益面前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比如用人单位明明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保,但是却要我们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给5000元拉倒。很多人就想,我先把这5000元拿到手再说呀,万一真是企业倒闭了,拖拉到最后什么都没有,肯定还是现钱划算。

就是这样,我们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这种情况下再投诉用人单位违约可以吗?尤其是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

答案是:可以。

合法原则是所有行为的基本原则

处理所有法律事件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为前提”,个人意愿或者意思表示是不重要的。实际上,就像《我不是药神》中演的一样,尽管所有的病人都希望有便宜的药,可是国家在维护药品专利的法律面前,必须要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要不,没人研制新药怎么办?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个人和用人单位互相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大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不过很多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如果缴纳社保直接要扣等额的工资,很多劳动者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忍气吞声了。实际上,不缴纳社保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违法企业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计算。如果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很多企业往往为了体现对不缴纳社保职工的照顾,会让他们的工资更高一些。但是社保缴费基数要按照企业给职工的工资来计算,这样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就更高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企业如果被责令补缴社保,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转移职工承担,企业负担更重了。

现在参加社保已经成了社会的基本趋势。2018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已经达到了4.4亿人,其中3.01亿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所以,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并不划算,还是做一家合法合规企业更有前途。


暖心人社


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不违约。

一、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不可以,员工本人不想缴纳社保也是无效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员工在入职时填写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证明,但是后期反悔了想要补缴的话,单位只能给予补缴的原因。


二、从题目看,你们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协议内容应该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内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已经支付给你了一部分费用作为社保费,并且要求,员工本人不得再要求补交社保。

但是实际上,一旦你有一天后悔了,想把这段时间的社保交上,你本人是无法操作的。

只能让原用人单位提供资料,证明你确实在本单位工作过,或者通过去人社局投诉或仲裁,才能通过原单位补缴。

三、现在应该怎么做?

事已至此,建议你对于所签一次性协议的内容,进行细分,看看哪些钱是支付的工资,哪些钱是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哪些钱是给你的社保费用。

然后,社保该补缴补缴,至于费用方面,具体计算,看看协议里给你的是多少,差额是多少,然后差额可以让原单位给你补上。

综上所述,虽然签了一次性协议,但是社保也可以另外补缴,不算违约。但是金额的话,用人单位根据一次性协议里的金额,再补足差额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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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说社保


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这不属于违约行为。


虽然与单位签了一次性解决协议,题主应看一下一次性解决协议的内容包含哪些,下面将根据是否含社保事宜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01

一次性解决协议内容并不包含社保问题!

很多单位在与员工协商离职之后,会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来达到“一次性解决”的目的。此时,你需要查看一下你的一次性解决协议上的内容,是否包含社保补缴等方面的费用。


如果只是说补偿金,加班费,年假未休三倍工资等费用,并没有提到任何“社保”的字样,也就是说这协议解决的内容与社保无关。这种情况下,你无需担忧,完全可以依法维权,让原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

02

一次性解决协议内容包含社保问题!

如果你与单位签订的一次性解决协议里包含社保问题,当时觉得同意了相应的金额,回头仔细测算,发现自己“吃亏了”,此时想投诉原来单位也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处理并不能抵消原单位违法的事实,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小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就算是与单位进行过一次性解决的协商约定,劳动者依旧可以选择去当地到社保部门主张社保问题的投诉。

所以说,题主应现在看一下与单位签订的一次性解决协议的内容,然后再进行维权。另外,劳动者去投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01

劳动者追溯期2年。

题主与单位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应该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了。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可以进行追溯,过了追溯期,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你在2016年入职,单位2019年开始缴纳社保的,那么追溯期可以从2019年开始算。


如果题主并没有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就社保问题达成了“一次性解决协议”,那么不受这个追溯期的限制。只要劳动关系存续,随时可以依法维权。

02

原单位破产将无法追溯。

如果原来的单位已经破产,注销等无法行使主体责任的,这些社保追溯到问题将无法进行。所以说,题主也应该看一下原来的单位是否还在正常运营。

03

已经无法补缴的,影响员工相关待遇造成损失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社保那边现在已经无法补缴,进而对员工造成了退休待遇等相关个人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问题的话,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与单位签订了一次性解决的协议,我们依然拥有投诉他们的权利。题主可以根据自己的请情况及文章的建议自行维权,希望可以帮到你。


HR杂谈


你所说的“一次性解决”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员工购买社保是企业应尽责任,该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不算违约。

除非,该协议内有对未给员工买社保的补偿条款,而公司方也按协议给予了补偿。


砖家


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个问题就要看你签订的这个一次性解决的协议是是一个什么样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作为企业单方面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社保待遇还是应该由企业单位来进行缴纳社保待遇,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的。

所以说你即便签署了这种一次性解决协议之后,那么劳动合同关系之内没有补交的社保,也应当由企业单位来补交,这个是毫无争议的,当然这个一次性解决协议就是证明你曾经在这家企业工作过的一个有效证据,通过这样的证据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一个争议。

当然如果说你在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之内,都是正常的来缴纳社保,那么就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对于你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这个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因为毕竟是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说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期限,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领取失业金的待遇。是你当下应该所享受到的补偿待遇。


懂社保


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种所谓的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如果是愉悦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己放弃社保的待遇这种协议,那么实际上它就是无效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只要自己的员工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

所以说缴纳社保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有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待遇,同时即便是写了这种一次性解决的协议之后,那么也是一个无效的协议,也可以继续的投诉公司要求企业单位来正常的进行补交,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他有条件也有责任来给自己的员工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

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手段来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调查并且核实这个问题,如果说情况属实的话,他会按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业单位来补交自己员工的个人社保待遇,所以说补交社保待遇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违法的,如果不缴纳这个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是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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