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釋海法」 (第三期) 疫情背景下誠實信用原則的堅守

羅馬法格言:“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隱含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系民法、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指導著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履行,具有極高的法律統領地位。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已經延續了一段時間,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各行各業造成了重大影響。面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交易中斷、資金鍊斷裂等的重大困難,各市場主體都在琢磨如何降低損失、渡過難關。但在零和博弈的緊迫局面下,有些市場主體為了轉嫁損失,可能忘記了初心、忽視了原則、動起了歪腦筋。在此,結合海事審判,針對潛在的法律風險,圍繞誠實信用原則,特提示以下幾點:

1、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不僅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價值要求,也是商事交易的重要遵循;不僅是中國的優良傳統,也是世界各國以及法學發展的通用準則。其控制著權利行使的邊界、彌補著合同約定的不足、維護著社會生活的秩序。當前疫情影響下,不論民事主體是日常生活還是商事交易,不論是與本國主體還是與外國主體之間進行往來,均應秉持誠信原則,顧及他人利益,以正直的方式行使權利。

2.禁止乘人之危。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這種情況下,受害方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於危難或出於急迫需要而無法擺脫。上述法條彰顯了對行為人惡意採取卑劣手段致使雙方權益明顯失衡的否定性評價,賦予了受損害方主動申請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造成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當前疫情期間,乘人之危通常表現為過分抬高物價賺取暴利,這是依法治疫所絕不容許的,除了面臨被撤銷、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風險外,還有可能面臨著行政或刑事責任的追究。就海事海商案件而言,集裝箱保管合同、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等類似合同案件均存在該類法律風險。

3、不得惡意磋商。疫情期間,惡意磋商甚至詐騙犯罪的新聞屢見報端。從民事的角度來講,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在這裡,我們把惡意磋商暫且做擴大理解,包含前述法律規定中的所有情形,惡意磋商損害的是合同相對方的信賴利益,即合同當事人因信賴對方的允諾而支付的代價或費用。對此,行為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係,正在發展中的契約關係亦應包括在內。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契約不成立或無效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因此項信賴所生之損害。

4、杜絕權利濫用。疫情爆發以來,社會管控和治理越來越精細,我們雖然在一定時期內限制了交通、復工、聚集等各個方面,一定程度上對行動自由進行了約束,但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所必須。生命權至高無上,在疫情影響下,每個人都有獲得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權利。然而,這些公共衛生措施,有時被人利用,成為其名正言順的拒絕承擔合同責任的藉口和擋箭牌,以此為由拖延履行、拒絕履行甚至惡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事實上,雖然暫時的疫情管控對生產生活產生了一定影響,但並不必然都會阻礙到合同的履行。手機、電腦以及各種第三方在線交互平臺,均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和全新的渠道。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積極履行合同,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並不必然增加合同的履行成本。有條件能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惡意毀約一方除了不能免除合同責任外,造成對方其他損失的,還需予以賠償,得不償失。

5、善意履行附隨義務。疫情影響下,合同雙方均應盡最大努力克服困難、修復合同關係、相互關照、相互協作、促成交易。即便當事人一方確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這裡涉及到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相互協作、履行磋商等的附隨義務。就海事海商案件而言,通常較為複雜,不僅表現在法律關係上,也表現在交易流程、報批手續、特殊規則等方面。因此,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交錯設置、環環相扣、緊密聯繫,需要相互協作才能推動合同的圓滿履行。因疫情管控,如貨物運輸合同糾紛類案件受影響較大,運輸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都會遇有各種困難和障礙,此種情況下要求雙方當事人能夠及時的交換履行信息,誠懇的溝通協商,尋求妥當的處理方式。另外,船舶租用合同、港口或碼頭租賃合同等也存在類似風險。合同履行本身是一個動態發展過程,協商義務必然貫穿於合同履行的始終,從違約判斷的角度來講,雙方當事人均負有善意謹慎的訂立、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方未盡到應有的附隨義務,放任損害的發生擴大,甚至惡意製造違約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誠信參與訴訟活動。受疫情影響,法院的審理活動受有一定的阻礙,相關的訴訟通知、訴訟程序可能會有所調整。不便組織當事人到法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我們也開通了互聯網庭審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的訴訟途徑。但是,鑑於互聯網庭審剛剛開始運行,希望當事人各自在家通過互聯網參加庭審時,能夠遵守法庭規則、注重司法禮儀、如實舉證和陳述、積極配合法庭調查、實事求是、信守承諾。

最後,疫情是殘酷的,人情是溫暖的,特殊時期希望我們都能夠以誠相待、守信重諾、勠力同心、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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