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企员工买断工龄,这样合法吗,有何依据?

张毅诚


买断工龄的实质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国企改制,通俗的叫法就是买断工龄。

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协商一致,同意了签订协议领取相应的补偿,不同意可以不签订。

一般买断工龄的企业都是效益不好需要改制的企业,买断工龄只是国企改制解决职工问题的手段之一。改制企业一般还会给出如转岗、内退、停薪留职、停产停业支付生活费等选项,相应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刚哥的劳动法


买断工龄,放到现在来看肯定不合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是1999年出台的。而实际上,1996年甚至更早,就有了下岗大潮。

作为单位,和企业来讲,他希望员工不管做多少年,工龄永远都是0,可是工龄却是职工立命之本啊!

所以,从过去到现在,单位和企业都想方设法让工人的工龄变成0,或者1。买断工龄啊,是历史头疼问题,各地都有五花八门的做法,真的要说,一个月都说不完,但他对工人所犯下的罪,深深的刺在每一个人的心里面,至今无法拔除。

[1、工龄]

工龄是员工的安身立命之本。工龄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客观延续。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们所获得的多少就取决于他对社会的贡献。工人把自己最青春,最美好,最有创造力的时光,奉献了社会。那么这种奉献,就必须要累加。累加后,会尽数的回报到员工身上。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1个是单位工资,也就是工龄工资。第2个就是,决定了你养老金的多少。

[2、买断工龄,法律溯及力]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刚才讲的,1999年以后的法律规定:买断工龄是违法行为。那么1999年的法律,能否溯及1999年以前的违法行为呢?——原则上,新法律不溯及旧的违法行为,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可是,买断工龄,这是事关几千万家庭的事情啊,在1996年到1999年期间被买断工龄的家庭,后来在得知自己要补缴巨额的养老保险时,就已经崩溃了。不过话说回来,1999年以后如果谁还买断工龄的,就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还有相关的法律援助。那么1999年以前呢?我们来看一下《立法法》: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法》已经在这里了。对于买断工龄的违法行为,有没有溯及力,那当然是有的啊!所有的买断工龄都是违法行为!而且惨绝人寰,必须有溯及力。

[3、用人单位如何让员工工龄变成0或1]

现在流行的做法是,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每年签一次合同,让员工的工龄永远变成一年(或者两年),到了第8、第9年的时候,把所有员工转给另外一个派遣公司,这样员工的工龄又要从0开始计算。不单如此,他们在转派遣的时候,也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于是,员工永远为单位打工,可是工龄工资永远都没有。

买断工龄,已经残害了很多家庭。现在劳务派遣就是一种变相的买断工龄,希望过不多久,新法会把劳务派遣定性为违法行为,并根据《立法法》溯及既往。

[4、下岗工人是否该举报原单位领导]

当年很多单位的领导都利用下岗潮大捞了一笔。可是工人知道内情的太少,手上又缺乏证据。现在20年过去了,现在的法律环境比20年前要好很多,有的人想鼓起勇气举报原单位的领导违法犯罪的问题。我的建议是,有空跟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谈谈,看看这个事有没有把握,有多大把握。


梦里澜涛


所谓国企职工买断工龄,其实就是国家与国企职工、集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民间或社会上统称为买断工龄。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巿埸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必然经历。不仅合法、合理、合规,也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其依据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也就是1978年12月的中国共产党11届3中全会决定国家改革开放,并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继而经过197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国家共识和人民意志。

40年的改革开放成果已经证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当初的决定是多么伟大和神圣。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一定要放在国家大局和世界经济格局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刚刚经历了10年文革内乱,在文革十年虽然国内经济保持了9%的较高发展水平,但我们刚建国,人口多,底子薄,我们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仍然是老未,这与一个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长此下去仍然逃避不了挨打受辱的境况。于是国家决定改革并从经济体制开始。

经济是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到所有制。而我国的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国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建国之初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俗称五四宪法)规定的,比苏联的单一全民所有制前进了一步。经济体制改革就必然涉及到企业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制度改革,国家借鉴发达国家所有制形式,在1982年进行了宪法修正案,国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俗称八二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合法的私人所有制共存。

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拿深圳做试点,并改革开放延海14个城市。期间,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讨论,到修宪,反对自由化、承包经营、裁軍百万,苏联东欧剧变、南方考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建立市埸经济体制制度,在全国迅速开展。

我国建立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1991.5.30《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国有企业开始的。那时的国企、集企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只管生产不管经营的。企业招多少人,生产多少产品,销售到哪里,由国家计划调配。企业的职工退休由企业负担。对于老国企、集企而言,退休人员就成为企业负担,多数企业就处在这种要死不活的慢性自杀中。

哪时的企业职工身份是国家企业工人和集体企业工人。工作一年有一年工龄,并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依据。买断工龄就是企业面对破产、倒闭时对所属正式工人的一种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在当时条件下是微不足道的,很少的。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国家在1997年和2015年专门下发了文件。即对1991年11月30日,1992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企、集企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时间;对此后的缴纳养老保险按当时标准可以补缴。

特别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直接进入失业保险渠道。员工可以根据参加工作时间长短享受一年至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员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中心代缴;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过三次免费就业推荐仍未就业的,女40男50岁的,可以享受三年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直补60.7%,个人缴纳39.3%的政策优惠,和个人先全额缴纳,政府再凭缴费税务大票报销60.7%,直至退休。

这就是现在国家仍然在执行的对于所有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优惠政策!

管见了。











商世好


到现在也没人敢说;什么是合法不合法?就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坑害工人。“法是他们订的。说你成你就成不成也成,说你不成就不成成也不成,不服不成。


非常爽快


当年的买断工龄失去工作是为了祖国的发展需要,现国家富强了,该给遭受巨大伤害的下岗职工回报补贴损失,让这批人感受到祖国的温暖。


长江源头6


国家现在富强了,应该考虑对当年因改制下岗的企业职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批人为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改制下岗、自谋生路,至今大部分人,只拿着比行政事业单位同龄人低2~3倍的退休费,确实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正视这个问题。


手机用户53000582134


买断工龄这批人,是共和国大厦的奠基人,没有他们哪有共和国的今天,世人都知道吃水不忘挖井人,怎么就走到这一步了呢?百思不得其解?


仓中鼠2


不合法怎么着?集团公司的领导前腐后继的贪,把一个数万人的大企业败家折腾完了(美其名曰改革)把工人都改革下岗了,有的给几千块钱买断了有的一个月给你1000多块钱去了上保险剩几百块钱养家供孩子上学谁来管?造孽的被双规了,我们怎么办?


暮色秋景


所谓买断工龄,按现在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来说就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现在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依法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让国企员工买断工龄,合不合法?要看买断工龄进企业是什么情况或员工是什么情况。主要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正好我们也是一个国企,正在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和我自己从来的经验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的情况,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总共14项情形。但这14项情形里面前7项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解除的,企业是不会给予经济补偿的;其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及行为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作者提问说是“要求国企员工买断工龄”分析,应该是企业出现了(十)至(十四)的某一情形才会作出如此要求。出现这些情况肯定会涉及到职工安置,所以员工就要掌握处理劳动关系的相关技巧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该提出相关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如果买断工龄是大部分职工反对的,我想这个方案就不能实施。

如果你不想买断,就向企业或职工代表表达诉求,平等协商调岗。


渝水墨生


这都是国资委搞得,国企改制,国有资产一扫而光,产业员工下岗,,整个东北国企最多,人员下岗也最多,资产流失也越多,所以现在经济增速东北最慢。败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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