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一刀立馬放下刀,然後拿起來砍再放下,是不是被砍的人只有被砍的份呢?

PiXiE她們家老豆


這個問題本身有兩個邏輯錯誤。

第一,以為凡事提前知道犯不犯法,才去決定做不做。有些事是清楚的,比如偷盜、搶劫,我們知道犯法所以不去做,但在法律體系中大多是先有行為,後有判罰,行為的時候很可能由於行為人的法律知識、環境條件等原因不能判斷行為的合法性,但只能根據合理性去行為。再者合法性的判斷不是由行為人做出的,而是事後由法院做出的。

第二,偷換了“放下刀”和“終止傷害”的概念,你說的這種放下刀明顯是繼續實施傷害行為的一部分。他放下刀你能拿起來嗎?他放下刀是跑了、還是胳膊斷了、還是放下刀是為了拿起槍?

被侵害後的防衛和反擊行為對防衛人來說有三種法律結果,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以下三種典型情況說明防衛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對方拿刀砍你了,你為了防止傷害一下子致對方於死地,不管結果如何你都是正當防衛。這是因為對方的行為對你是有生命威脅的,為了終止這種威脅,你即使導致對方死亡也是正當防衛。

第二,對方欺負你,毆打你,侮辱你,但不是取你性命也無此威脅,在毆打過程中你拔刀殺之,這是防衛過當。是過程中噢,如果後開你追上去給對方一刀,那就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這是最氣人的一種,反正我會殺了他,犯不犯法我都認了。

第三,傷害和防衛過程中或過程後,對方已經不具備繼續實施傷害的意圖、能力和條件,你對對方做出的傷害行為就是故意傷害。比如對方把你打倒在地揚長而去,對方被你打暈,對方被你制服時,你追到對方家裡給他一刀,或者給暈倒在地的他補上一刀,就是故意傷害。

所以正當防衛允許的只是終止傷害發生的行為,動機上不是報復和傷害,而是終止對方的傷害。時間上只能是不法侵害進行時,而不是事後。程度上現在放的比較寬,尤其在不法侵害危急生命的情況下,你做什麼基本都是正當防衛的範圍。只能針對身體傷害的行為,比如你毆打小偷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人是有情緒的,特別在緊要關頭。以前在正當防衛的判罰中大多都判罰了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但在上海奪刀反殺案後,這種情況基本得到反轉,考慮到緊急情況防衛人保持完全理智的不客觀性,即便防衛行為超出理論上的必要程度,也大多會被判正當防衛。對此高法也有新的解釋。


lgp3651


乍一看題目,真叫人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不知從何說起。

事實上有這樣奇怪的事嗎?砍人一刀立馬放下刀。既然出手砍第一刀了,說明對方已激起持刀人的怒火,忍無可忍了。怎麼會砍一刀,間歇一段時間,接著砍第二刀再放下刀呢?難道是等待看第一刀砍死了沒有,還不還手?沒死,還手,再續第二刀,再探個究竟。這好像再觀賞木偶劇。再說,被砍人難道是個木頭疙瘩嗎?為什麼捱了一刀,無動於衷?第二刀還是束手待斃呢?是正常人不可能這麼傻吧。不存在被砍人只有被砍的份之說。

人的忍讓是有一定限度的。常言說,兔子不急不咬人。超過一定限度,就像炸藥包,導火線燃完了,難道還不爆炸?

正當防衛是無法規定限制防衛時間的。難道紋身男被砍後要給予他正當的防衛時間?難道再給他一次殺電車男的機會?





幸福一家205431403


鑑於評論區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現做出回應。

唉,不知道是我表達不清楚還是什麼原因。很感謝大家的熱心評論,下面針對幾個經常出現的問題做出回答。

第一,成立正當防衛有許多條件限制,針對提問,我分析的只是時間條件。

第二,我的假設都是以題目情景為基礎,題目設計的情景就是,行兇者沒有放棄犯罪,只是間歇性的放下兇器。

第三,回答一開始,就說明本回答是從法理角度分析,不能因為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就否認這個理論的正確性。比如,有的朋友留言說,警察把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的事情當成了互毆,這種情況確實存在,但有罪無罪,是不是正當防衛不是由警察來判斷的,而是由法官依照事實和法律做出裁決。

謝謝大家的熱心討論。


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

雖說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比較苛刻,實務中還有很多問題,但針對題中情況,是完全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

讓我們從法理上來分析。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正當防衛,需要具備起因條件(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條件(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觀條件(基於保護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實務中,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焦點與難點通常是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是否具備,其中尤以時間條件(即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發生)為難點。

就拿問題中的情景分析。

焦點與難點就是:兇手間歇性放下刀的時候,不法侵害能否認定為正在發生,還沒有結束。對此,我們不能機械片面地分析。

首先,兇手間歇性放下刀,只是一種傷害的暫停狀態,隨時有可能繼續。事實也證明了,其放下刀只是一種“虛假”的表現。

其次,兇手在此過程中並未放棄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故意,他間歇性地放下刀,隨即又舉刀傷害,完全屬於不法侵害正在持續。這樣可能會更好理解一點,我們假設他放下刀只是累了休息一下,等他休息夠了就會繼續行兇。

最後,不管是兇手放下刀的間隙,還是舉刀傷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都是處在受威脅的狀態,而威脅的來源就是行兇者的傷害行為,只要行兇者沒有徹底放棄傷害行為,這個威脅狀態就一直在持續。受害者都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即使是在行兇者放下屠刀的瞬間,因為作為受害者,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兇者隨時可能繼續施加不法侵害,這也是龍哥在跑向車的時候,白衣哥追砍的正當性所在,因為,我們不能確定龍哥是否真的放棄施害,作為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龍哥是回車上取兇器,如果不制止,生命安全將受到嚴重的威脅。

綜上,對於題中的情況,在行兇者間歇性放下兇器的時候,是完全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並且是毫無疑問的。


蕭新域


雖然回覆裡面的人絕大多數是複製粘貼的,我還是決定手打,針對你的問題,思路是對的,按照中國的法律,如果有人砍你,砍完了放下刀,你還真不能拿刀砍他,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為他放下了。他再拿刀砍你,又放下,這個假設就有問題了,第一,你可以跑,他無法做到一直追你還邊砍邊放下刀,第二,這個狀態要分開說,他第一刀如果砍到你基本你已經沒法反抗了,他放不放下你也做不到防衛,第一刀沒砍到你,你還能反抗,又不能逃跑,他放下刀以後你還能讓他再拿回去再砍你麼?如果他放下刀以後試圖跟你搶奪。。。只要你不砍死這個傻逼。。也不涉及。所以綜合來說,你提出的問題,根本上,是一種激憤言論,而不是正確的有解命題。國家法律上的問題,全民討論,並要求完善是好的,譁眾取寵,煽動情緒就不好了。大家認為呢。


貓咪的爪子


寧可讓正當防衛過當,不要讓罪犯囂張。可是我們現在的法律的標準是為了事息寧人,為了消除人民的血性,為了更方便的統治羔羊。


雨林暢想


兇手只有再次拿起刀才能判斷行兇沒有終止,受害者已經沒有機會正當防衛了。

如果兇手放下刀時受害者反擊了,受害者的反擊又成為了故意傷害。

只有兇手的律師才知道兇手什麼時候犯罪終止了。


鳳舞九天74717945


判定案件當事者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對案件公平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目前就是在法官當中也不是個個都能正確判定;正當防衛;行為。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司法問題。

(1).教育好各級審判人員,提高對判定;正當防衛;正確性的認識,做到能正確判定;正當防衛;。

(2)國家最高法院應當儘快出臺詳細的司法解釋,並且具有有效地指導性。(杜絕提綱式司法解釋,提綱式法規會讓法官的裁量權過大,導致司法腐敗),層層舉辦學習班以武裝司法人員,為正確判案打下基出。

(3)在社會上大張旗鼔的宣傳《司法解釋》,讓《司法解釋》深入人心,人人都瞭解;正當防衛;。老百姓才能真正行使監督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敗。

;正當防衛;的正確判定對保護公民生命安全打擊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判定過緊,犯罪分子會更加猖狂,老百姓面對生命安全緊極關頭卻不敢自衛,人民人身安全將得不到有效保護。

只有正確判地正;當防衛定;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者,打擊犯罪分子,震攝潛在的犯罪分子。

當前,;正當防衛;應降低門坎,這是當前社會治安環境需要的。


ysc390


想問下

別人砍你一刀,是不是已經構成了故意傷人?

他放下刀但是又打算拿起刀,是不是構成了意圖砍人?

而且如果有人要來砍你,首先他有了意圖,你是可以反抗的,對吧?反抗過程中,他的刀被你打掉了,難道這個時候你還不能反抗?被動扔刀跟主動扔刀,在這裡還區分真的有用嗎?

你是站著不動讓他有時間拿起刀再來砍你呢?還是趕緊跑,讓他追不上你呢?還是直接把他打殘呢?

所以,我認為,無論刀是他主動扔掉,還是被你打掉,

①你要用盡全力打他,打死也好,到最後,你最多是坐牢,不會死

②你不反抗,一定死,而且他才只會被判幾年然後又出來。

③你把他打半死,然後他坐牢,你活著,有風險他會出來繼續重複

④你被打個半死,他要坐牢,然後他出來之後繼續重複

是不是很好選了

打死他啊

避開致命傷,寧可吃一點傷,也一定要要了他的命

做事要徹底


富江回來啦


正當防衛,是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前提,既然有人砍了另一個人一刀,即使那個人砍了一刀後就把刀放下不再繼續,被砍的人仍然有繼續採取“正當防衛”的權力,比如:

被害者有權採取的措施有:1、將行兇者制住扭送派出所;2、撥打110等待警察到來,並將行兇者限制自由防止其逃跑;3、以私人名義直接向侵害人索賠;4、為防止行兇者二次行兇,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直至採取適當的暴力手段。

採取上述措施,應當以制止“侵害繼續發生”或以防止“損失難以挽回”為主要目標,只要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哲學上的一個常用詞叫作“矯枉需要過正”為原理,對侵害者採取必要的教訓手段,一般也不會有人認為不正常,關鍵要看事態的“起因”,誰惹起的事端,理應由誰來承擔後果!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力,也有另一條規定公民有“緊急避險”的權力,但法律條文並不能將公民的這兩項權力闡述的較為仔細,司法認定中主要依靠“公、檢、法”辦案人員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各種並不怎麼統一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並參雜辦案人員的一些主觀看法,這樣得出的結果,有時難免會有一定程度的不理想,甚至歪曲事實,得出枉法的判定。這些都是難以預料的!

所以,生活中的每個人,還是自己警惕點比較好,不能過於依賴所謂的“正當防衛”之權力,也不能依賴司法機關的“公正廉潔”作為實施正當防衛的依託,有些不大的矛盾、糾紛之類的瑣事,能避免儘量避免,免得事情鬧大了糾纏不清,頻添煩惱!“有容乃大”,能躲不妨躲之,和那些“亡命之徒”一類的人講理,似乎不算理智!


今古雜誌


對等反擊就是正當防衛,反殺就是無限防衛,誰先動手誰負後果,不存在什麼放不放下刀,正義行為不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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