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胡椒大神二號


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正義的一方是有可能敗訴,即便委託的律師,也不排除就一定會勝訴。決定一個官司的結果是多種因素的,不過事實和法律適用是最為重要的因素。

事實認定是法院審理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法律上的事實與我們客觀上的事實難免處在出入。法律上的事實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以及法官的個人經驗法則等等進行認定。有的人經常出現事實就是這樣,但法院就是沒有認定,很大程度就是證據存在問題。委託律師自然是有好處,不管是在證據的收集,還是法律適用,都能提供專業意見。


葉律師


1,,正義不正義,正是法院說了算,所以你的問題的正義是兩個概念,你弄混了。

首先,你的正義是事實正義,不是法律正義。

你被打了,全身多處骨折,你也知道是誰打的,但沒有其它人看見,也沒有攝像頭或其它證據證明誰打的,法院就不能說打人者有罪。

這叫法律正義。雖然上帝和佛祖都看見了那人,但沒法進入到法律程序之中。

事實正義,是當然打你的人應受制載,但你包括法官,皆為凡人,

這是第一種情況,事實正義和法律正義完全相反。

2---第2種情況,是事實正義並不明顯顯示出對方應受制載,比如你被打是你首先故意挑釁在先,對方應不應受制裁,在兩可之間,或6比4之間。

3.有人證物證展示對方應受制裁,但你未在法定程序中展示或其它情況,對方還是不能受制。

4'''''''律師在這三種情況中,皆有作用

1+++情況,律師會想辦法讓上帝不參與的情況下,如何展現對方的不法行為。

2---律師能發揮更大作用,

3::::律師在程序上發揮

法律只是解決予盾的方式之一,法律只是達至正義好的手段,而不是正義本身。因為在古代,占卜解決誰對誰錯。

而律師是保障你,更好的用好法律手段從而保護你們權利。

如果法律是🔫,那律師就是狙擊手,如何用好槍是狙擊手的專業。


楊瑾623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

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肯定是的!訴訟有風險,打官司需謹慎。很多時候正義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也不會採納。法律上講究的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有顯著區別的!即使有錢請律師,正義的一方也不一定能贏。


為什麼正義的一方也有可能敗訴?

1、用生活中的經驗代替法律中的邏輯

生活與打官司完全是兩回事。生活中的經驗不能完全套用在打官司上。打官司是一件非常專業的事情,有專門的程序法,對打官司的程序進行細緻的規定。打官司的每一步該如何做,程序法都有規定,各種環節與程序環環相扣,機會稍縱即逝。

即使有正義的一方,沒有委託律師也很難把握!

甚至很多新人律師也很難把握!

舉個簡單的“栗子”:小孫在A地人民法院起訴小婷離婚,小婷認為不應該在A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又沒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直到開庭的時候才提管轄異議。那麼即使這個案件從法律上來說不歸A法院管轄,那麼由於小婷的管轄異議申請超過了法定的時間,A地法院可以駁回小婷的管轄異議!

2、盲目的信仰法律

對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單純的,但是法律的信仰是需要技巧的。法律是要通過程序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而程序本身就蘊含著豐富的技巧。忽略了專業的技巧,就是輕視程序。輕視程序就是對法律盲目的信仰。

很多人認為,事實就是這樣,我沒必要提出證據證明,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肯定會做出有利於我的判決。

舉個簡單的“栗子”:老孫年前找了老王借了100萬元,老王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老孫。後來老孫通過現金的形式將100萬元還給了老王,但是並沒有收回借條。後來老王拿著100萬的借條起訴了老孫,老孫認為自己已經還了這100萬元,根本就沒有去法院應訴。那麼結果顯而易見,老孫不出庭應訴是為對自己的權利放棄,人民法院基本上會判老孫要償還老王100萬元!


3、自作聰明、盲目自信

很多當事人遇到糾紛以後,會在手機上,電腦上搜索一些相關的法律信息,查閱一些法律有關的書籍。然後就自信滿滿的認為自己已經掌握了知識。自以為是的去參加了官司的審理,結果都是一錯再錯,把本來可以打贏的官司,最後輸得一塌糊塗。可能存在一手好牌被打爛的結果。

小結

其實民事案件一般而言,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簡而言之就是如何讓法官採納自己的觀點、相信自己的陳述。這些所對應的就是法律事實。

也就是說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會在法官的內心中形成一種確信的法律事實,但是法律事實很有可能並不是客觀上的事實。

因此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如何讓法官的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就至關重要。而一般人如果不委託律師的話,很難做到讓法官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大部分人只會講事實,講普通的道理,而不會講法律上的道理。法律上的道理是需要結合證據以及法律才能更加充分。

很多人卻沒有能力,讓法官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這就導致了明明很多人站在正義的一方卻敗訴的法律後果。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別的問題,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只要你真的是正義的。真的有確鑿的事實和證據支撐你的主張。真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你絕對能夠在法庭上贏得勝利,與你聘請律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有時你運氣不好,聘請了職業道德敗壞的律師。思想境界和職業操守非常惡劣的律師,有可能還影響你的判決的結果。因為現在有的律師,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違背國家法律,惡意串通第三人,干擾法庭的正常審判程序,像這種除惡的事件屢屢被各級新聞媒體曝光。所以你有時在聘請律師的過程中,如果良莠不分,真假難辨,有時還會上當受騙。

因此,你要相信法律,要相信法庭,我們國家各級審判機關絕對會堅持公平,公正,正義的審判原則,絕對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能夠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確鑿的證據支持你的訴訟主張或者是訴訟理由,絕對能夠贏得案件的勝利。


金牌高考志願填報專家


只能說,當今庭審日趨專業化,不請律師就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呈現案情、表達訴求,便很有可能面臨著敗訴風險。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官居中裁判”、“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兩個方面的法律知識,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我國司法制度經歷了一些轉變,以前法官的職權主義比較濃厚,即法官審案應當主動查明案件事實,當原被告雙方沒有很好、很完整地呈現出案件事實時,法官會主動調查,主動查明案件事實,然後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做出判決。因此,這一時期原告無需擔心自己的訴訟經驗不足,因為法官反正都會幫助自己查明事實的。

但是,“法官職權主義”也有較大弊端,因為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案件公正依賴於法官的正直與否,這其實是不太可靠的傾向。於是,我們的司法制度逐漸改為了“誰主張、誰舉證,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審規則。在這一規則下,法官只根據原被告雙方所呈現的事實裁判,而不會主動查明案件事實。因此,如果原告訴訟經驗嚴重不足而又沒有聘請律師,在庭審中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其次,所謂真實分為“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事實真實是指事情的本來面目,而法律真實是能夠通過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是有偏差的,而法官只會根據法律真實依法裁判。因此,對於訴訟參與人來說,最重要的表示將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演繹成法律真實給法官看,而這就需要非常高超的庭審技巧才能實現。

因此,聘請律師的作用在於,他能利用自己的訴訟經驗和專業知識,讓法律真實儘可能地接近你的事實真實,從而促使法官做出公正判決。


冰焰


先說結論,是的。

舉個例子,民間借貸,被告以時效經過抗辯,原告主張多次口頭催討過,被告代理律師否定該主張,法官通過調查詢問的方式希望幫助原告認定時效中斷,但無奈債權已到期時間過長,又確實沒什麼證據證明中斷事宜,只得判決駁回。訴訟期間法官多次進行調解工作,一心就是為了原告能挽回一部分損失但可能原告還認為法官是和被告是穿一條褲子的。

不知道按照題主的想法,這個例子中的原告算不算代表公理正義的一方,算的話,請了律師照樣敗訴。

再比如,老人做生意想要租賃一個商鋪,談好了條件1、條件2、條件3,但最終落在書面上的只有條件1,出租人故意沒寫條件2和3,但可能這才是影響雙方合同能否成立的關鍵。合同成立並生效後,雙方發生爭執,老人不願承租房屋,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或者是以欺詐為由要去撤銷,說實話,如何抉擇很為難)租賃合同,返還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有點實務經驗就會知道,但凡被告請了律師,一定會說,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的情形,又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即便上一個例子還不算正義,下面這個,再常見不過,根本不需要我杜撰,一部分騙子敗類,滿口答應老人的要求,但不落在書面,老人一方夠正義了吧,但官司的風險未免太大了吧?說實話,風險已經達到了,我真擔心,收的律師費成了老人的損失擴大部分,確實太困難了。解除的話,法官助攻下沒準真能依職權解除,起碼止損了,撤銷,真的太難。

從最近的庭審中,我漸漸發覺,法官對於類似這樣的貌似正義的案件,是願意庭前和庭後聽當事人代理人多嘮叨兩句的,可能法院也樂得類似案件原告方有請律師,至少幫法官向原告解釋了訴訟風險,也減少法官的風險。真到了判決階段,還是得看證據,沒辦法,小部分原因可能也確實是比較麻木了。

再說一個例子,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現實就是,加沒加班這件事,從律師到仲裁員到法官,一看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太門兒清了,十有八九那就是加了,勞動者夠正義了吧,但是官司也贏不了。

這種案件,貌似大家已經形成了一種默契,勞動者的舉證,但凡沒有什麼加班申請單原件或者一些更特殊的情況(比如拿著單位的公章自己蓋,確實有,當然這不能算正義),證據只有什麼沒有蓋章的考勤記錄,什麼有領導簽字甚至有蓋章考勤表但只有照片(現實中我相信真的極少有人偽造這種東西),公司一方只需要不認可勞動者證據的真實性,最終的結果基本都會是勞動者因舉證不能而敗訴,作為公司代理人,一句不存在加班,漸漸也都沒有了虛假陳述的壓力。畢竟,法官也根本沒精力處理你說瞎話這件事,不如用加班費興許還能調解。


說了這麼多,我就是想告訴看到這個答案的朋友們一個道理,正義的一方,請了律師都還有相當敗訴的可能性,何況是沒請律師。

從我個人角度,確實更希望代理的是,偏向正義的一方,全力以赴,但也時常如履薄冰;偶爾代理貌似非正義一方的時候,想得更多是委託人的利益,也漸漸不那麼在意正義這件事,這就是律師的工作吧。


陸駿秋律師


這個問題像是一道哲學題,因為在法律操作中沒有100%的事情,一個微小的程序瑕疵就可能導致敗訴。正義也需要用事實和程序兩方面加以保證,不可掉以輕心。如果輸掉官司,多半是因為自身也有問題,而不能只指望律師。

先來說說律師的問題,我認為律師的作用既沒有那麼大,自然也不可能是一點作用都沒有。如果當事人確實是經濟困難,其實也是有辦法的。只要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然後就可以去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就會指派免費的值班援助律師替你打官司,所以也不存在沒有錢請不到律師的情況。這一點就不要擔心啦。

其次律師又不都像九品芝麻官中的周星馳那樣,舌燦蓮花。律師代理案件,還是要站在法律的基礎上,運用法律專業知識為當事人完善程序問題,免得當事人在一些不必要的程序上走了彎路,吃了虧,例如沒有提交相應的關鍵證據,沒有很好的證明自己證據的閉鎖性,沒有證明充分必然聯繫等等。律師更多的是提供專業輔助而已。


如果自己真的是正義一方,當然這個正義指的是基礎事實和程序都沒有太大的問題,那麼我相信即使不請律師也同樣會勝訴。實際操作中我們見過許多當事人在缺席的情況下甚至勝訴的案例,這都是基礎事實結實的結果。畢竟絕大多數時候,大部分人還是在維持正義的。


律師獨角獸


個人不同意這個觀點:

1、律師是法律工作者,能夠考出律師資格不容易!律師大都是政法大學畢業,但通過律考也很難!

2、但律師不是當事人,對客觀事實的瞭解,一是您的述說。二是您提供的證據。他再結合法律,給您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實事求是的講:律師的起訴狀或答辯狀相對比較專業。

3、但律師更多關注的是過程!而當事人更關注的是結果!

法庭上律師誇誇而談,為委託人利益而與對方針峰相對!

4、但判決勝了皆大歡喜!敗了律師拍屁股走人!原因是您提供證據不足,律師已經盡力了!

不服您另請高明!

5、我的觀點:您經濟條件允許,您負擔的起律師費,認為官司值得打!還是請律師好!

畢竟打官專業性強!費時、費腦!

6、如果沒有條件請律師,也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7、個人有理有據,請不起律師,也不能得到司法救助!

哪怎麼辦呢?

哪就親自上陣!

國際歌說的好:“沒有救世主”!

蒐集好證據,自學法律!

毛主席說過:“在戰爭中學習戰爭”!

一審不行!

上訴!

二審不行!

申請再審!

再審不行!

抗訴!

抗訴不行!

申訴!

學習秋菊打官司的決心和精神!

堅定信心不勝訴不罷休!

因為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官!

有理走遍天下!

只是時間問題!

決定戰爭勝敗的因素是正義和人!

不是武器!

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是:

證據+法律依據是第一位!

訴訟請求是第=位!

訴訟技巧是第三位!



正源畫廊一業餘學法


想知道這個問題的完整答案,你需要對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

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簡而言之,就是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應然”狀態。例如,甲向你借了1000萬元,約定一個月歸還,這裡權利義務的應然狀態就是甲應該在到期後償還你1000萬元。

程序法,簡而言之,就是實現實體權利義務的手段。甲向你借了1000萬元到期不還,你怎麼辦呢?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要求甲還錢,規定你實現1000萬債權的手段的民事訴訟法就是程序法。

現在回到你的問題,你所說的“站在正義的一方”應該是指“在實體法上站在正義的一方”。根據客觀的事實依照實體法,這權益是你應得的,例如甲應該還你1000萬元卻不還,這時候你就是站在正義的一方。但是,在真實的世界中,法律條文的含義不是唯一,在不同人看來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也就是說,你認為的正義與對方的認為的正義有可能是不一樣的,你跟對手之間有一個對抗關係。在這時候,律師有可能幫你爭到你所要的正義。

你的權益(正義)需要通過程序實現。程序上的不確定性更多了。

在法庭上用於裁判的“事實”不是你所經歷的客觀事實,除調解外,司法裁判結果的作出是要建立在法官所認定的法律事實之上的。法律事實並非憑空形成,除了那些不必舉證的事實,必須以證據為基礎,是能夠用經司法審理認可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也就是說,你必須懂得運用證據去說服法官。

關於客觀事實與“證據事實”之間的關係有一個形象的比喻,案件客觀事實的發生就像一個花瓶被打碎,而證據就是這個花瓶散落滿地的碎片,“證據事實”則是由這些碎片所證明的事實。在法庭上用於裁判的“事實”不可能是你所經歷的客觀事實的重現,只能是事實碎片(證據)的重構。當你打破花瓶後,你無法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絕大多數的碎片,你也無法重新拼接成為與先前一模一樣的完好花瓶,憑藉證據這樣一些事實碎片重構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有可能存在一些差別。也就是說,運用證據去證明事實,如果你不是律師,有時候會吃虧的。

除了證據之外,程序有它的時間性,如果沒有把握好,可能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而失去勝訴機會。請律師可以幫助你解決這樣一些問題。

我的結論是:沒有錢請律師有可能增大敗訴的可能。如果沒有錢,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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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真實世界


不管請不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在訴訟中都是有敗訴的風險的。

正義分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司法實踐中往往更青睞程序正義,通過法院和當事人的不懈努力還原案件真實,然後儘可能無限地接近實體正義。所以,在訴訟中要想讓法官明白自己是所謂的“正義”的一方,我們就需要儘可能地去還原案件真實,並且遵守程序的規定。在訴訟中,要想勝訴,當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證據的收集和舉證期限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即是說當事人要想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必須拿出充足的證據。自己舉證往往會有很多困難,有的時候是收集的證據不足,有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證據不能採信,例如錄音未經對方許可,使錄音可能喪失證據效力。【這種情況下,往往專業的律師更知道應該怎麼做。】但是如果事情簡單清楚明瞭,自己也可以收集好證據。當事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這個時候就可能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比如說,有人找你借了錢到期沒有歸還,而你在三年之內,既沒有向他主張還款,又沒有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在三年之後起訴,如果對方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那麼法院就會判你敗訴。這個時候即使你是“正義”的一方,他也的確欠你的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他就真的可以不用還你錢了。

按時參加庭審,繳納訴訟費用等程序性事項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時參加庭審,繳納訴訟費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按時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所以,回到題主所說的問題上來,其實是否敗訴,和請不請律師沒有必然的聯繫。律師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起到輔助的作用,如果當事人自己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並且熟悉民事訴訟的整套程序,那麼也是會勝訴的。但是,一般來說,很少有人可以做到這些,那麼沒有請律師的話,就可能面臨無法還原案件真實,無法實現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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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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