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新《證券法》實施後新A股上市公司購買責任保險將成常態

中國財富網訊 “買保險了沒?現在風險不一樣了,還是買上好!”這已成為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表決通過新《證券法》後,廣大A股上市公司的董秘、高管乃至實控人都在熱議的話題。將於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除全面引入註冊制外,還新增了投資者保護章節,更加重視個人追責,大幅度增加違法成本,從頂層法律上加強對於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和違規主體的責任追究。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董秘、高管開始感受到風險的來臨,積極尋求轉嫁方案。

新法落地前違法成本真的低麼?三年內已有170家上市公司被索賠26億元!

“其實在新法落地前,A股市場的監管及股民維權趨嚴早已成型,只是很多上市公司對風險的認知還停留在若干年前,並未對此予以關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責任險事業部總經理沈樂行說道。根據平安《A股上市公司風險白皮書》顯示,2017至2018年間已有超130家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被立案調查,其中約100家A股上市公司被投資者維權索賠近26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19年更再有100家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被正式立案,新增投資者維權訴訟70件,涉及新增訴訟標的近15億人民幣,這組數字相較10年前,分別暴增4.8倍、5.4倍以及10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所面臨的風險已達到一定規模,且呈逐年遞增趨勢。“從目前來看,這些數據雖然已零散地在全國各大媒體發佈,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並未知悉。部分董秘、高管,甚至實控人仍認為投資者維權人數少,手段單一且訴訟難度大。這一切將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而徹底改變,對上市公司、董秘、高管及實控人等實質造成持續加大的法律風險,這是上市公司必須重視的。”沈樂行補充道。

實控人將面臨鉅額損失的風險?是的!

新《證券法》除全面推行註冊制以及大幅提升行政罰款金額以外,最受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士關注的,無疑是各類針對虛假陳述行為所規定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了。

新法通過引入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式大大降低投資者的訴訟難度,同時更明確了由投資者保護機構牽頭的“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直接降低了投資者的訴訟門檻,在可能給社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案件中,參與維權訴訟的投資者數量將以“數十倍”的速度增加,同時,所涉及的民事索賠訴訟金額也將相應地增長。“新《證券法》中的集體訴訟制度參考了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即除非主動聲明拒絕加入,不然均會被視作加入。目前,大部分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投資者僅佔上市公司整體股本的2%-3%,甚至更低,而在中國特色集體訴訟下,該比例將有可能達到50%或以上。對於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而言,風險敞口成幾何倍數提升,一旦敗訴,將導致被告承擔非常嚴重的損失。”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偉說道。

除上述變化,按照新《證券法》第九十四條,投資者保護機構可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直接因發行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責到人”。更值得注意的是,與過往一般股民不一樣,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這再一次大幅度降低了起訴的門檻。

在新法的規定下,上市公司實控人已變更為過錯推定製,結合各類訴訟機制,其連帶責任較以往不可同日而語。只要上市公司自身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實控人除承擔因股價下跌而造成的虧損外,還可能需要額外承擔鉅額的賠償損失。

董秘高管收入與風險不對等?保險將成履職必要條件!

“我作為獨立董事,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每年從上市公司僅象徵性收取幾萬的費用,但是除罰款以外,還需要面臨鉅額的民事訴訟,如果沒有安排保險,對價實在與風險不對等!”山東華魯恆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瀋陽桃李麵包股份有限公司及騰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吳非(同時為上海信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合夥人)說道。

最早一批代理投資者民事維權的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一欣曾說,一旦發現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償付能力問題,被處罰的董事高管及其他方,將很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為賠付增加確定性。在新法中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下,高管因履職失誤而被追究個人責任的風險也繼續提升,讓“工薪階層”的董秘高管作為連帶被告、承擔清償責任的風險大增,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也隨之快速地成為A股市場新寵。

據瞭解,此類責任保險可承保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因虛假陳述等證券違規行為而遭受監管執法或民事維權索賠而產生的律師費及民事賠償金。在新法推出後,大量上市公司的高管開始關注,並要求公司採購,甚至以此作為履職的前提條件之一。

通過市場化的保險手段 讓風控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據瞭解,在美股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董事和CFO“無保險、不履職”的情況。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隨著法律風險的進一步顯現,花錢買保險、確保董事高管安心履職,無疑也將成為A股上市公司的最佳風控模式。

在通過採購責任保險,轉嫁事後損失之餘,周偉律師也建議廣大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秘、財務總監等高管,要儘可能在事前加強對於相應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風險敞口的認知,從源頭減小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未來中倫律師事務所、平安產險、信公諮詢等業內專業機構也將聯手,就此領域進行系列風控路演活動,希望可以通過“瞭解風險、管理風險”的模式,助力A股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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