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財險資產保全責任保險遭叫停:條款費率存三大問題

中國網財經4月18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財險”)資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費率存在違反保險原理、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費率釐定不科學合理等問題。

具體來看,一是違反保險原理,費率表中將“是否提供反擔保”作為責任保險的調整係數,條款中約定比例賠償,且實際上資產保全委託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投被保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直接免除了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與保險法要求相違背。三是費率釐定不科學合理,精算報告顯示其費率釐定缺乏數據基礎和釐定過程。以上事實有報送的條款費率等材料為證。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有關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第五十一條有關保險人相關權利的規定,以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費率釐定應科學合理的規定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五條有關保險產品不得違反保險原理的相關要求。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銀保監會決定對中路財險採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產品。同時自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二、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應於2019年3月8日前報送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