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__留給__
其實很多人已經給了題主很好的分析和解答。
首先,如果你沒有將入職的時間寫錯的話,你2019年1月入職,到目前已經有一年時間,你已經完全超過了勞動法的規定的試用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你無論是何原因,你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企業在6個月到離職日這階段按照正式員工待遇進行補發你的工資。
其實,如果你是2020年1月新入職的員工,確實還處於試用期間。遇到疫情復工第一天你被辭退,那你就要了解清楚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被辭退的。有沒有確定的有依據的證據證明你不符合招聘錄用條件;還是你違反了公司那些具體的規章制度;還是單純的因為公司考慮到疫情對公司的一些影響成本比較高與你解除合同。前面一二項如果有確實的依據支持你不符合錄用的條件,那也是可以在試用期你與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如果是單純的因為公司方面的原因辭退你,那就需要支付響應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的金額一般一年是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因為你才去一個月,這個可以跟公司進行協商解決,一般公司還是比較講道理,實在不行的話就只有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給題主的建議就是如果確實公司已經做出了要辭退你的決定。那麼我們就欣然接受,但是也要看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我們要保持冷靜和平穩的態度去看待這件事情,找到相關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去了解情況,是否確實是因為公司行業特點受疫情影響太大,還是因為個人表現達不到要求,如果是前者也不要刻意去鬧騰,因為你入職才一個月,如果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也說明這個企業還是很人性化;如果確實是第二種情況,我們也要多去了解個人在那些方面需要完善和提高,其實一個月看不出什麼工作上的進展。如果是公司就是無端裁員也不願意支付補償金,那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經過了這個過程之後,我們再找工作的時候就要去衡量和判斷,也要去總結如何在試用期能更快的熟悉工作,提前轉正。
保持好的心態,相信問題總會得到解決,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Alice寶媽職場生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大都不約而同的認為你是"筆誤",把2020年寫成了2019年,我也不再多此一舉了。結合上下文,這個很容易判斷。
你1月8日入職,至今2月20日,滿打滿算還不到一個半月,一般肯定處於試用期。
試用期本身就有許多的不確定性,應該事先有心理準備,不至於事到臨頭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心裡面難以接受。
形勢永遠都是在變化著的,意外也從來不缺席。
沒想到的是,你復工第一天就被辭退,這當然要替你感到難過,也可以是時運不佳。容我假設,如果沒有遇到這個疫情的話,想必公司也不會辭退你。然而還是辭退你了,除了給你幾句安慰,也幫不了什麼大忙。
對於公司來說,可能在疫情面前經營困難,要及時止損就得裁員,不幸的是你成了其中一員。畢竟你是新員工,才上班一個多月,從你身上動手更容易,也更容易止損。
事實上,現在企業裁員普遍都是從試用期和新員工開始裁,哪怕你有才華,但總是需要平臺和時間來認識你的價值,很多已經等不及就炒掉你,其實這是企業的損失。
像這種情況下,你焦慮、著急都沒有用,因為目前情況對你不利,而且你沒有什麼討價還價的籌碼,最多隻是爭取一些天的補償而已,規範正規的公司,會按規定計算發放給你,不規範的公司可能連補償都不想給了,還要你去主動爭取。
事已至此,想挽回也是不太可能的,試用期加上疫情兩個不利因素的疊加,你只能自認倒黴。你所能做的,還是趕緊調整心態,準備找下一家吧,早點準備對你自己有好處。
因為不管是誰,事先也不會想到會有“新冠病毒”這隻黑天鵝在2020年初出現,打亂了許多企業和個人的計劃,希望彼此都多一些理解,也希望多往前看。
好在現在雖然一些企業在裁員,但也有很多企業在復工,並且打出了新的招聘計劃,種種跡象表明,疫情在好轉,生產在恢復。再說了,誰又能猜到你面臨的“危”不是新的“機”呢?
因此,我勸你不要再糾結於眼前的一點得失了,即便多補償你幾天工資又能改變你的生活和前途嗎?肯定不能。
沒有什麼怎麼辦,抹乾眼淚,繼續出發!或許若干年後,當你回憶這個事的時候,可能覺得連個小插曲都算不上,沒有什麼過不去的坎。加油💪
喻派職言
不管什麼方式辭退,也不管是否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如下:
一、關於入職時間和簽訂合同期限的確認
根據2020年1月8日推算,簽訂合同時間應該在一年以上,在疫情期間,依然是處在試用期。
二、試用期間,是否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體應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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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說職場
一、你說的2019年1月8日入職,是不是筆誤,如果不是筆誤,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你約定超過一年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本身已經違法了,你事實上屬於正式員工,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員工標準要求經濟賠償。
二、如果不是筆誤,那應該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也就是說入職不到2個月,正常還在試用期階段。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你需要證明試用期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包括: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試用期考核標準、錄用條件確認書、勞動合同的約定等,然後通過試用期你的工作記錄情況、與錄用條件有關的違紀情況、上級領導的考核結果(有證據證明,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證明你不符合當初的錄用條件,然後予以辭退。
現在情況是因為你是試用期員工,因為疫情公司壓力大需要減員,就辭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對方撤回辭退決定,現實情況是是即使勉強留下來也不好工作。
必須辭退情況下就是非法辭退,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你在這裡工作時間比較短,只能補償你半個月工資*2,現在處於疫情防控時期,各地各工作部門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結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請,仲裁下來需要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希望你認真考慮。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力諮詢
你想怎麼辦?走人還是要經濟賠償?不過在回答之前,應該確認一下題主是筆誤吧,不然到哪裡去找這麼長時間的試用期呀!你可急死寶寶啦,真替老闆焦灼。
看來有必要說說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補充強調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則不存在試用期。
因此題主如果春節後復工還在試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職。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1、合法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條滿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還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2、如果沒有合理的辭退理由,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了!
題主復工第一天便被辭退了,不知公司給了題主什麼理由?如果理由牽強不合理,那麼公司辭退題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給題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辭退了題主,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更是鐵定的事實了!
只要題主在工作中沒有犯錯誤,也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也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是違反公司可以辭退的規章制度,老闆是不就辭退的。
3、題主被老闆違法辭退後的補償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2倍經濟補償金。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據此題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題主,那麼公司還應該多支付一個月月工資!所以題主應該得到2個月月工資的賠償。
4、被辭退之後的應對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題主應該主動與公司協商處理,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也可以妥協退讓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個月月工資,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沒有必要為了2個月月工資賠償而糾結,應該學會見好便收。
若是與公司無法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那麼我們也應該大膽的選擇離去,沒有必要為了這兩個月的經濟賠償,讓我們花費更多的時間,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們為了這一點經濟賠償,我們會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自己在求職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雙眼,避免再次進入這種無良老闆的“坑”。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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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你這1月8日入職,算到除夕,減掉週末,也才上了11天班吧,前面幾天入職培訓,估計辦公室人的名字還叫不齊全。公司裁員的話首選就是這一類新入職還沒創造價值的員工,不要想著從公司要賠償了,既然能辭了你,肯定是工資發不出來了,你想他賠償,他說你考核沒過關,沒得扯!
有錢有閒的可愛精
樓主說是剛入職,所以我覺得是筆誤,應該是2020年1月8號入的職,如果真是這樣,說明你是一個不細心的人,做事可能粗心大意,辭退你是公司正確的選擇,如果不是筆誤,以上當我沒說。
窗外兩隻鵲
對於已入職但未轉正的員工,其合法權益同等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若該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也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擅自辭退的,屬於違法性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是,公司領導通過言語或其他方式使得勞動者自願離職的,那用人單位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