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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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你想補繳應該怎麼辦?

首先,要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但需要提供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其他工資表等,能夠有力證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證所,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是最有力的,這樣社保經辦機構就可以通過自己的系統查詢出,你確實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樣就可以直接為你辦理補繳。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大部分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是你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你手頭也拿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所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比如蓋有單位公章,也有你名字的工資發放表等。這時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會要求,你去勞動仲裁機構,以“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但這同樣需要你提供一定的證據,開庭審理後,如果能拿到生效的裁決書,做出的裁決證明你們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你拿著生效的裁決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補繳就可以。

如果你現在還在職,儘量找一些證據,對自己以後比較有力。畢竟真的要補繳,也不是隻是咱自己說說人家就給補繳的,需要的是證據。


妞妞愛俏


樓主您好,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首先這個問題幾乎是子虛烏有,是不存在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這個社保是沒有正常的來進行補交,或者是根本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依法來繳納這個社保,所以企業單位造成社保欠交的情況是完全可以由企業單位再進行補交的,並且承擔相應滯納金的一個費用。

那麼這個勞動仲裁的結果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說,企業單位明確拒絕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那麼員工本人是可以申請法院訴訟來強制執行這個問題的。所以說對於企業來講,實際上這樣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只要勞動仲裁的結果是要求企業單位來給員工補交社保,那麼企業單位就要義不容辭的來為員工補交社保,不存在不補交的問題或者是補交不進去的問題,因為社保部門都會接收,企業單位補交的這個費用的。

所以說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此之前可以和單位面談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面談協商出來的結果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不至於搞得很尷尬,所以說,首先應該通過這樣的一個途徑在協商無果的一個前提下,那麼我們可以考慮一個別的途徑,比如說勞動仲裁的手段也是完全可以的。


懂社保


補繳社保不屬於爭議問題,仲裁和法院是不會管的。

不交社保,是企業違法。但也有一個問題:補繳的時候只能補繳養老,其它是補繳不起來的,比如生育險、醫療險、失業險等。

其實,也很鬱結。明明是企業違法在先,為什麼讓企業補繳的時候卻不能補繳除養老以外的部分!不是應該罰款,罰到企業以後不敢犯錯嘛?


半箋驕恨幽懷月


樓主您好,單位不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部門說勝訴以後也不能夠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首先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勞動仲裁勝訴以後,那麼除非能夠確定所在的單位沒有過錯,才會允許不再補交這個社保。

因為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來講,基本上是會向著員工本身來考慮這個合法權益的。

那麼也就是說,只要是你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繳納這個社保待遇,申請勞動仲裁以後,勞動仲裁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你,曾經是這家單位的員工或者說,本身現在就屬於這家當地員工,但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來交納社保,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都是會要求所在企業來進行補交的,不會存在你說的這種現象。


社保小達人


首先這個事情不在勞動仲裁能夠受理的範圍之內,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你們“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這樣的答覆。

有關社保問題申請仲裁有兩種問題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一種就是你這種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的。第二種是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兩種情況是不會被受理的,也就是說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及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準備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社保繳費記錄(像你這種情況連社保賬戶都不一定有)。


東友律師團


這題有點前後矛盾,既然企業不給繳社保,你想勞動仲裁,言下之意是現在還沒有仲裁。怎麼接下來又說勞動仲裁勝訴了卻不能繳社保,既然勝訴了,肯定要繳社保。如果是不繳社保,怎麼能叫勝訴呢?


康康的美好生活433


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補繳社保不屬於法院勞動爭議受理範圍。

(1)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覆: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徵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復。

2但是不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直接要求繳納社保,不意味著無法實現補繳社保的目的。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方式。

(1)第一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當然需要提供存在勞動關係證據。如果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即便證據不足,也要要求勞動監察大隊立案,防止超過兩年行行政處罰時效。

(2)第二步,如果勞動關係證據不足,勞動監察大隊會建議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3)第三步,取得確認勞動關係生效裁判文書後,向勞動監察大隊提供文書,重啟社保徵繳程序,勞動監察大隊會向用人單位下達責令限期補繳社會保險通知書。

(4)第四步,單位持責令限期補繳社會保險通知書到社保徵收部門便可補繳了。

(5)如果用人單位拒不不繳,社保部門會對單位處罰或申請強制執行。

通過以上途徑,基本可以實現補繳社保


愛生活愛勞動


勞動部門解答很得當。

補繳社保費不屬於勞動爭議

公司未為你叔叔繳納11年的社保,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你可以公司未為你叔叔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你叔叔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賠償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未滿一年當一年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你叔叔是2007年7月入職,工作年限為12年4個月,即公司需要支付你叔叔12個半月工資。若你叔叔平均每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社平工資3倍,那最高得到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謂的封頂)。

補繳社保費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處理

補繳社保費問題,很多地方處理方法不一致。有些地方一律不給補繳社保費,有些地方只要公司或員工能提供員工之前在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證明、當時月工資數額,審核通過就給予補繳。

因此,你叔叔應向工作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處理補繳社會保險費問題,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

以上是 為您解答,希望能幫到你叔叔!

歡迎大家評論交流!


和諧勞動關係


勞動部門的說法,對了一半。

1、單位不給你交社保,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當企業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企業就有義務幫助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的。如果企業不幫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申請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1

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

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社保補繳一般只能交前2年

對於你叔叔來說,已經有11年的時間沒有交社保,但是很遺憾,按照現在的規定,他這11年不能完全補繳了。

因為社保最多可以補交兩年。也就是從他主張權利的那一刻起,往前倒算2年的時間。這段時間是可以補交的。再往前的時間就不能補交了。也就是說,有差不多9年的時間是不能補交的。

這是一件很遺憾的事情。因為9年的時間沒有交社保,這本來是你應得的權利,結果卻因為你叔叔自己不知道,而錯失了這個權利。當然,保安公司也有錯。

因此,建議你叔叔通過合法渠道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的權益。

3、面對這種情況,你該怎麼做

此時,你也認識到了你叔叔的權益受到了侵犯。那這時你們要做的,就是馬上行動,去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做到完全補繳社保了,但是,你們可以最大限度地去維權,比如,拿到你們想要的經濟補償金和社保補繳年限等。

你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等仲裁結果出來後,如果遇到困難,比如公司不補償或者不同意,那你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以通過法律保護你們的權益!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確實如此。

勞動仲裁又叫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處置的前置程序。

社會保險的補繳案件不能經過仲裁或者法院維權。為什麼?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是這麼規定的,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五項保險,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的義務,而不是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

第二,屬於行政部門的職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賦予了勞動監察部門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力。《社會保險法》,賦予了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徵繳社會保險費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但是勞動仲裁作為勞動維權的法律渠道,在社保維權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作用是勞動關係確認。其實,在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最大的問題還是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有的時候,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或者一些證據材料矛盾的情況下,都需要經過勞動自動採的勞動關係確認。經過確認之後,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徵繳部門都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繳納社保了。

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以上勞動者也可以通過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因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第38條和46條的有關規定,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及時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且企業如果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維權索要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社會保險費徵收兩年時效。很多勞動者在應對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時候,會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一條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這二年的有效期,勞動監察部門會不予受理。但是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對違法單位進行按程序追繳處理,因為這上述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兩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繳社會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穩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因此應當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社保機構、人民法院,都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在社會保險維權方面是分別承擔著不同作用的,希望大家運用好它們,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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