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的次日收入利息視為砍頭息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銀行撥付給債務人借款後,次日即收取了部分利息,銀行收取的該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使債務人利用本金創造經濟效益的資金條件受到限制,對於債務人不公平,故該部分利息應認定為“砍頭息”並從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

《鞍山中聯置業有限公司、鞍山中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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